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7〕50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黔江区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黔江区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的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5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遵循国、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区政府统筹协调本次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信访、价格、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分工协作,联合整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有效开展。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围绕加快建成渝东南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着眼于实现我区房地产市场转型升级,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商品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进行规范。
3.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存在的问题、风险、矛盾,突出重点、分类整治,引导市场规范运行。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进一步摸排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矛盾隐患,了解各开发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把握我区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
二、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建立黔江区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土房管局,由甘启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 毅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张 珂 区政府办副主任
甘启飞 区国土房管局局长
成 员:任廷友 区发改委副主任
朱英群 区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郑 宇 区信访办副主任
熊 胜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毛立新 区城乡建委副主任
刘 涛 区公安局副局长
徐成林 区国税局副局长
杨思祥 黔江银监分局副局长
杨文祥 区地税局副局长
(二)明确工作任务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商品房销售行为管理、商品房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中介行为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会同区工商分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区信访办:负责指导房地产市场领域信访稳定工作,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区工商分局、区发改委等部门处理信访矛盾,维护房地产领域社会稳定。
区发改委: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价格欺诈等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区城乡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守则和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建立健全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查处项目开发企业侵占、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
区工商分局:负责查处虚假广告和其它违法违规广告,查处不正当竞争、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完善涉税政策措施,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黔江银监分局:负责督促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首付贷”及其它场外配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区公安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建立对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暴力阻挠或以暴力威胁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对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的网站备案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的网站。
三、工作重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违规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符合预售许可办理条件不按照规定申报预售许可或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4.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理财产品等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6.采取“电商”“报商”等合作模式,违规通过第三方收取除房屋网签价款以外的额外费用的行为;
7.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8.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
9.将已办理登记备案房屋销售给他人或未经抵押权人、法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查封冻结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10.预售资金未及时进账,侵占、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11.实行购房“零首付”,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的行为;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区国土房管局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4.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5.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8.经营行为中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9.对交易当事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10.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者“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相关费用的行为;
11.协助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减税资格或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12.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通过“首付贷”等方式提供违规金融服务的行为;
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各相关单位联合检查的方式,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经营情况,发现其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79222200、79236521),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刊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摸排矛盾纠纷隐患,加大房地产市场分析研判力度。在全面排查市场存在的矛盾纠纷隐患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违规企业和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专项工作为契机,从各自领域加强对当前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研判,进一步推动我区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新城“产城融合”及人口转移,促进房地产市场内涵发展。
(四)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房地产经营管理政策法规,完善房地产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
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专项工作。要充分利用区内报刊、电视台、新媒体深入宣传房地产交易法规政策和专项工作,宣传专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舆论引导,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为专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检查整治阶段(2017年6―8月)
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全面摸底,了解我区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存在的矛盾纠纷隐患建立台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由区国土房管局每月底前将本月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查处情况表》及典型案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案例各2例以上)书面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三)巩固阶段(2017年9―10月)
各有关部门对专项工作成效进行认真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集中认真分析,同时做好回访检查;对专项工作中法治观念较强、经营行为较规范、公司现代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要树立典型,做好扶持带动。各有关部门要分析我区房地产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构,认真抓好落实,扎实有效开展专项工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社会监督。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健康规范与否同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要在专项工作中大力践行群众路线,举报电话要保持畅通,要及时处理、回复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制度,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查处情况表
2.黔江区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
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查处情况表
违规类型 |
具 体 行 为 |
查处件数 |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广告违规 |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违规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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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炒作 |
2.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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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预售许可办理条件不按照规定申报预售许可或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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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规 |
4.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理财产品等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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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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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取“电商”“报商”等合作模式,违规通过第三方收取除房屋网签价款以外的额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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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销售 |
7.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擅自销售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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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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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将已办理备案房屋销售给他人或未经抵押权人、法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查封冻结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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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 |
10.预售资金未及时进账,侵占、挪用预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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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金融服务 |
11.实行购房“零首付”,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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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规 |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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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机构 |
违规经营 |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
|
恶意炒作 |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
||
3.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 |
|||
房地产中介机构 |
违规经纪服务 |
4.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 |
|
5.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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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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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 |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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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费 |
8.经营行为中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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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交易当事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
|||
10.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者“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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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费 |
11.协助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减税资格或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 |
||
违规金融服务 |
12.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通过“首付贷”等方式提供违规金融服务。 |
||
其他违规 |
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
黔江区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
单位 |
投诉举报电话 |
区国土房管局 |
79236521 |
区信访办 |
79222978 |
区工商分局 |
85083683 |
区城乡建委 |
79223034 |
区发改委 |
79244166 |
区地税局 |
79310845 |
区公安局 |
79332026 |
区国税局 |
79225371 |
黔江银监分局 |
792413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