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7〕71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审批服务)时,一律统一使用各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我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审批(审批服务)的专用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启用并经所属行政机关授权后,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机关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原行政机关印章不再行使审批职能。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内使用,不得异地挪用;审批事项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有效,审批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行政审批专用章”。具体使用范围和要求是:
(一)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材料补正的书面通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并联审批、配合协办用章。
(二)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依法颁发的相关许可证、照、件的用章。
(三)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颁发证、照、件等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印章的,可使用行政机关印章;对特殊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使用其他印章的,应使用其他印章。此类审批项目事前须报区政府办、区审改办、区政府法制办、区行管办备案。
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应用程序:所有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由业务窗口按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授权范围,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代表部门主要负责人行使行政权力。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日常管理与使用权由进驻区级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单位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六、对向区政府或市级部门呈报的审批批文须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凭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审查意见,制作文书再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上报。
七、“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自行刻制,规格与行政机关印章相同,名称为“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行政审批专用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及公章名称,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公章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八、对未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由行政服务中心刻制“重庆市黔江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专用章”,根据各部门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
九、“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区行管办要加强监督并纳入集中行政审批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
十、各部门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需明确其行使的范围和保留行政机关印章涉及事项的具体环节,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区审改办、区政府法制办、区行管办。
十一、各部门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其他权力事项可参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关于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模板)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
关于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模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71号)精神,为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更好的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经我局(委、办)研究决定,决定自2017年*月*日启用“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本行政机关授权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权力,具有与行政机关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授权范围内原行政机关印章不再行使审批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告知文书
1.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受理通知单;
2.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不予受理通知书;
3.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4.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审查文书
1.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等事项在审查过程中,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2.根据《*****法》《****条例》《****决定/通知》等规定,在并联审批过程中或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审批业务时,需要出具的协办文件或回复的协办文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3.根据《*****法》《****条例》等规定,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等事项在审查过程中,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使用****专用章。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许可文书
1.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等事项经审查决定准予许可后,依法颁发的***证、***照、***件等许可文书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2.根据《*****法》《****条例》等规定,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等事项经审查决定准予许可后,依法颁发的***证、***照、***件等许可文书使用机关行政印章。
3.根据《*****法》《****条例》等规定,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等事项经审查决定准予许可后,其颁发的***证、***照、***件等许可文书使用***业务专用章;***等事项经审查决定准予许可后,依法颁发的***证、***照、***件等许可文书使用***业务专用章。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内使用,不得异地挪用,由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派驻区级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窗口“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在授权的使用范围代表主要负责人行使行政权力。
三、*******
重庆市黔江区XXX局(委、办)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