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8-00920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2018〕10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8-02-12
  • 发布日期 2018-02-1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黔江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黔江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黔江府办〔2018〕10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黔江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黔江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负责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陈加旭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

谢承刚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冯本学   区卫生计生委主任

张  红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 

成  员:

于  洋   区综治办副主任

邓昆明   区公安局副局长

林开进   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王明照   区财政局副局长

彭启华   区民政局副局长

云高举   区社保局局长

窦  鞠   区残联副理事长

石华山   区司法局副局长

孙章华   中心医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计生委,由冯本学任办公室主任,于洋、邓昆明、林开进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职能职责

(一)区综治办:负责督查、检查、指导、协调全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推动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诊断、评估、管控、服务、救治工作的落实;将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患者排查管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二)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制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计划;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设立区级精防机构,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相关作人员,开展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负责本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三)区公安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控管理政策;会同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区残联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开展排查走访,协助乡镇(街道)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底数、基本情况和现实状况;对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曾经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录入公安库;配合乡镇(街道),依法做好有现场肇事肇祸行为或有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强制送医;积极查找“三无”(指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身份不明或户籍地在外地(含外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身份信息。

(四)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做好肇事肇祸、街面流浪乞讨“三无”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后续救助管理身份不明、外地(含外省)户籍、精神病院认定符合出院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属于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适当补助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身份不明或外地(含外省)户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低保范围。

(五)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政策补助经费。

(六)区残联:负责落实全区持证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推动精神疾病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设施规范化建设,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排查掌握本系统内精神残疾持证人员信息;积极宣传残疾人保障政策;依法维护精神残疾者权益,协助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等部门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

(七)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医保管理,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积极开拓就业渠道,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就业,维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保证就业的精神疾病患者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八)区司法局: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交换,配合做好社区服刑重点人员心理预防干预工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滑动查看完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