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7〕107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黔江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
为创新财政投入机制,探索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实现形式,推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农改办〔2016〕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2016年试点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将财政投入农业产业项目资金部分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建立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培育壮大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线,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目标,探索财政投入农业产业新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建立长效的持续稳定增收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民增收渠道更加丰富。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协调,利益兼顾。股权化改革以转变财政支农方式,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出发点,培养壮大产业,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既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又要调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股权化改革的积极性。统筹协调,兼顾各方利益,切实发挥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市场导向,规范操作。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充分尊重项目业主经营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股权收益试行固定分红。对农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考虑合作社与其成员利益联结机制,股权收益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乡镇为主,部门指导。农业、财政、发改、经济信息、林业、畜牧、扶贫、水务、供销合作社等各部门从总体上把握原则,指导和监督股权化改革工作的实施,各乡镇街道是股权化改革工作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股权化改革项目。
(四)自愿申报,合理布局。符合股权化改革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按程序申报,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对口部门分别根据产业布局、项目可行性、项目实施效益评估等情况审核批复。
三、工作主要内容
(一)资金安排。每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3000万元用于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按《黔江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黔江府办发〔2016〕115号)执行。各级产业扶贫资金,可参照此方案组织实施,按照精准脱贫要求,量化给精准识别的贫困户。
(二)支持方向
1.业主选择
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均可申报实施财政补助股权化改革项目。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黔江区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上,各项制度健全完善,财务管理规范,运行状况良好,产权清晰,无不良资产和不良债务,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2)自愿与农户签订分红协议,履约分红能力强。
(3)从事种植业项目的流转或入股土地100亩以上、签订协议在10年以上、带动农户30户以上(加工型企业除外);
2.项目选择
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股权化改革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生态特色效益农业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优先选择产出效益高、产业带动强、履约分红能力强的项目实施。
3.资金使用
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股权化改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租赁或修建产业发展必要的设施设备、良种引进、良法推广、购买农资、农产品加工及销售链构建等。
财政股权化改革资金不得用于偿债、购置办公用品、发放工资、工作经费和学习考察等非生产建设性支出。
(三)补助标准
1.单个农业股权化改革项目补助资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2.项目业主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需投入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根据项目规模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四)持股方式。财政资金投入到农业企业的补助项目(对农民直接补贴、土地整治、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家庭农场补助、货款贴息补助项目除外)的50%以上,作为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持股。项目持股比例,农业企业不高于5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0%,农民持股不低于40%(没有土地流转的项目,其股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持)。
财政资金投入到农民合作社的补助项目,持股比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10%,合作社领办者持股不超过30%,其余成员持股不少于60%(没有土地流转的项目,其股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持)。
项目流转土地所涉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本方案所指集体经济组织,如一个项目流转土地涉及几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集体经济组织按土地面积比例持股。
(五)股权管理。持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参与实施项目的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项目期限为10年。项目存续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不得要求退股。
(六)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按持股金额6%/年的标准实行“固定”分红。分红时间从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时间起,以整年度计算。分红时限为项目续存期,兑现情况必须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分红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不得进行二次分配,不得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土地流转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持股份收益可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七)退出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持有的股权部分,成员内部之间可以转让。项目存续到期后,项目业主按原值赎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持股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后,应将农民持股部分平均量化到人(户)。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续存,参照国家对企业破产清算相关政策规定处置。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区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摸清本辖区内自愿实施股权化改革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情况。
(二)组织申报。各乡镇街道组织和指导符合条件并自愿实施股权化改革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书面向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严禁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严禁虚报建设内容,严禁擅自更改建设业主、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申报的建设内容不得与其它已享受财政补助的项目内容重复。
(三)审核批复。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和方案后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送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委)联合相关单位,组建由财务人员、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评审小组,按照《黔江区农业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办法》进行评审通过后,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分别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对该项目建设进行批复,安排股权化改革专项资金。
(四)组织实施。批复下达后,由各乡镇街道督促项目业主按照上报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由各乡镇街道牵头与项目业主、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分别签订股权分红协议书。项目业主按照批复内容,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建设质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五)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验收,乡镇街道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拨付股权化改革项目资金。对验收不合格、审计不过关的项目不予补助;项目业主未按要求分红的,依法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并从次年起取消其申报资格。
(六)总结推广。相关部门要做好实施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股权收益及分配情况,确保股权改革成效;做好股权化改革总结及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收集改革有关建议,调整完善方案,逐步推广。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黔江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林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扶贫办、区水务局、区供销社、区审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协调、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处置、监督与检查。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区农委,由区农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区农委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保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工作有序、规范推进。
(二)强化项目督导。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项目组织实施,并督促项目业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股权化改革相关工作,规范量化流程,签订相关协议,合理量化股权;做好项目督导和收益分配跟踪工作,及时了解农户股权收益到位情况,组织和帮助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确保股权化改革成效。
(三)确保资金安全。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化改革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全程监控改革资金使用;区农委、区财政局对股权化改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区审计局负责股权化改革项目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绩效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项目绩效标准和指标,建立以“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带动农民增收”“提供绿色安全农产品”等为主要衡量指标的绩效评估体系,及时开展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六、其他
(一)本方案印发之前的农业财政资金股权化改革项目按黔江府办发〔2016〕72号文件执行,本方案印发之后的项目按本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