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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8-01016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18〕88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8-09-29
  • 发布日期 2018-10-0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8〕88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国旗尊严,增强了公民的国家观念,培养了爱国主义精神。但同时也要看到,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重视不够,有的未按规定时间升降国旗,有的使用不合规格的国旗,有的国旗存在破损、污损、褪色等现象。为切实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国旗法》。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升旗制度;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

二、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三、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四、凡升挂和使用国旗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旗法》规定的位置、升降时间和方法进行,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不得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五、为确保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进行管理。

六、被更换的国旗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要求,学校由区教委负责,其他由所属单位和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统一回收,交区机关事务局集中处理。

七、区机关事务局对区直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及管理行业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对辖区内升挂、使用国旗的监督管理。

八、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九、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旗法》的宣传和学习,引导全区干部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旗尊严,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形成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十、各级各部门要在2018年9月30日前对升挂国旗进行一次自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褪色和不合规格国旗。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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