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8〕117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重庆市黔江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区级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黔江区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区级预算由区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区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财政直编预算组成。
第三条 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区级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区级预算管理工作,区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区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区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区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厉行节约、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平高效。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提高基本民生水平、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区级预算单位制发文件不得涉及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或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市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有关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等挂钩。
第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财政拨款收入和自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自有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本级财政拨款、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区级预算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同步编制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并对本单位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对绩效目标的实现具体负责。
第七条 年初无法直接编列到部门的预算,作为财政直编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一)按照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及其他难以预见的支出;
(二)按国市政策和规定由区财政局直接补助到专户和企业的资金;
(三)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总体规模,但暂未确定使用单位、具体项目或需按进度安排的项目资金。区财政局应按照上级要求,逐步减少其资金规模;
(四)按人员政策预留的增人增支、调资调待等资金;
(五)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在执行中根据收入情况相应安排支出的资金;
(六)政府偿债支出;
(七)其他无法编列到部门的预算资金。
第八条 区对乡镇街道的转移支付预算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区财政局编制转移支付预算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根据区级财力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编报。
第九条 区级预算实行部门预算、直编预算、转移支付预算同步编制。
(一)区财政局根据国市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对预算编制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区级预算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部门预算、直编预算、转移支付预算后编制区级预算草案。
(二)区级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向所属单位布置部门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并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
(三)区级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区财政局应将区级预算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四)区级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确定为当年区级预算。
第十条 区财政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区级预算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20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自区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区财政局备案。各部门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区级预算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区级预算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草案前,区财政局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区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部门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使用。
(一)基本支出。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二)项目支出。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已明确使用单位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由预算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在6月底前一次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分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6月底前一次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分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对国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市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以下程序分配安排。
(一)提前下达专项资金。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由预算单位按上级下达计划执行;已明确使用单位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由预算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在5月底前一次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分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月底前一次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分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年度内下达专项资金。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由预算单位按上级下达计划执行;已明确使用单位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由预算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一次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分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一次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按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原则上9月以前不追加经费。对国市政策调整,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支出,确需追加经费的,由预算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经费追加请示,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经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批转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除自然灾害、应急抢险等突发事件外,原则上当年9月以前不动用预备费。因工作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预算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经费追加请示,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经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批转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预拨资金后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预算追加、预备费动用等,严格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明确使用单位未明确具体项目的本级项目资金,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按程序审批,其中: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批;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征得区长同意后审批;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未明确使用单位的本级项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预算追加、预备费动用等,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查,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按程序审批,其中: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征得区长同意后审批;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凡涉及区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各预算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区级有关部门要征求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市、区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保障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区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区级预算单位应定期向区财政局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财政局结合支出进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区财政局对收回的区级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区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规定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要加快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覆盖所有预算资金和预算单位,贯穿预算管理全过程。将绩效目标设置、追踪、自评、抽评、重点评价情况和结果作为安排和调整预算的重要依据。区级预算单位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区级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章 预算的变动与调整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预算发生以下变动,区财政局应当在报告预算执行及财政决算情况时汇总,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国市财政年度中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
(二)不增加预算支出总额,仅在区本级支出和补助乡镇街道支出级次上调整额度的;
(三)不增加预算支出总额,只在相关科目间进行调剂而形成预算支出项目间的增减;
(四)动支预备费;
(五)其他项目的变动。
第二十四条 区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区财政局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议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二十五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项目的,由预算单位会同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的安排,确定区级预算单位、乡镇街道决算草案编制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印发决算编制表格。
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部署,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草案连同草案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七条 区级总决算由区财政局负责编报。区级财政决算总收入包括区级财政直接组织的收入、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国市补助收入、债券收入等。区级财政决算总支出包括区级单位当年决算支出、区级财政上解市财政支出、补助下级政府的支出、债券支出等。
区级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区财政局对区与市级、区与乡镇街道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具体办理各种结算事项,并下发乡镇街道年终决算结算单。
第二十八条 区级部门决算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报。区级部门决算草案由各区级预算单位决算草案汇总组成。各区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与市级、区与乡镇街道结算情况和区级预算单位的决算收支情况,编制区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区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区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自区财政局批复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各部门决算在区财政局批复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有关部门对区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审计机关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决算办理情况、区级预算单位和乡镇街道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区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区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预算单位对下达乡镇街道资金的使用安全、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区财政局的业务指导。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区政府或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等对区级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预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