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9-01075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2019〕20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9-05-08
  • 发布日期 2019-05-0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黔江府办〔2019〕20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电〔2015〕1号)和《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区公文寄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法律责任。按照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市邮政管理局二分局、区邮政分公司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

二、准确理解和界定国家机关公文

国家机关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所列举的公文种类,要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党委和民主党派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国家机关公文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三、加强法规宣传和教育培训

根据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各级各部门、市邮政管理局二分局要加强宣传教育,督促本单位职工、辖区非邮快递企业强化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红线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依法通过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要引导非邮快递企业通过在营业窗口张贴、企业网站告知、业务员主动提醒、快递运单服务协议中以醒目方式载明等方式提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有关规定,督促非邮快递企业将相关内容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在岗员工日常培训内容等,不断提高快递员工守法意识。

四、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行为

市邮政管理局二分局要督促区邮政分公司承担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法定职责,加强寄递服务质量监管。区邮政分公司要进一步优化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畅通。对于涉密国家机关公文,区邮政分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妥善寄递。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遇有重大服务阻碍,要第一时间向市邮政管理局二分局反馈情况。

五、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市邮政管理局二分局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在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的前提下,通过向寄件人询问、联系收件人核实等方式解决取证难等问题。权利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要充分利用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对公众举报的,应当在受理时要求举报人如实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案件线索以及相关证据。案件查证属实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理。对违规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单位,由市邮政管理局二分局将相关情况向上级主管单位反馈,由上级主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滑动查看完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