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5-10 来源: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扎实抓好“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是进一步深化城市综合治理、提升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巩固提升中心城市形象、巩固“国家卫生区”成果、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研究工作方法,增添工作措施,形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好“门前三包”属地管理责任,抓好具体实施;区城市管理局要落实好行政主管责任,抓好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区级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抓好“门前三包”监管和配合协调工作;全体市民是“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要落实好主体责任,自觉履行“门前三包”义务。一是建立挂牌公示制度。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工作,在显著位置规范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明确“三包”内容、范围及责任人员。二是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门前三包”责任制台账,及时登记责任人名称、地址、电话、责任书签订情况、违规处罚情况等,将责任制落实情况与卫生、工商、环评等行业行政许可挂钩。责任人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进行登记。三是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日巡查工作,对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要督促责任人及时整改。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巡查督查,并及时督促乡镇街道和责任人开展问题整改。四是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区城市管理局总牵头,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单位配合联动,各司其职。由区城市管理局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行业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检查、监督和管理;区商务委负责城区集贸市场、商场等各类市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筑工地、开发小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区闲置土地、整治土地、待建土地“门前三包”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门店、餐饮店营业经营许可和食品卫生监管等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餐饮企业油烟排放、经营主体污水排放监管。区教委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机构“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公安局依法处置阻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区交通局负责督促车站、码头、机场等经营管理单位落实“门市三包”责任制。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门前三包”责任制,明确范围、标准等要求,确保广大市民共同遵守并相互监督。要加大新闻宣传力度,黔江广播电视台、武陵都市报社要将“门前三包”责任制纳入宣传重点,在电视、报纸、网络上开辟专栏,宣传“门前三包”责任制相关政策、工作措施、处罚标准等。对责任落实到位、管理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加大进店入户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要组织社区通过板报、社区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辖区责任主体宣传“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通过“温馨提示”或“公开信”等形式,广泛宣传,做到每个社区有宣传栏、每户有宣传资料,使“门前三包”责任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重庆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创建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体系,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门前三包”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按照“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要求,对城市市容环境承担相关管理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临街建(构)筑物(含其他设施、场所,下同)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是“门前三包”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本单位为责任人。

(四)居住区、写字楼等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整治土地、待建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单位为责任人。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是指责任人所有、管理或使用建(构)筑物临街的地面、墙面和空间周边环境,具体包括:

(一)纵向:对应建构筑物沿街总长。

(二)横向:对应建构筑物(或围墙)的外墙立面至道缘石边线。

(三)立面:对应建构筑物的临街外立面。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或责任范围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定;跨区域的由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要求为:

(一)包卫生。

1.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规范垃圾投放,保持环境整洁。

2.建构筑物临街门窗、橱窗、门店招牌和景观照明设施保持整洁美观。

3.建构筑物临街屋檐、窗檐、顶棚、阳台无污垢和积存垃圾。

(二)包秩序。

1.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和乱丟乱倒行为。

2.无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和标识行为。

3.无环境噪声污染,无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行为。

4.无在树木及护栏、路牌等设施上乱晾晒、乱吊挂行为。

5.无车辆乱停放行为。

6.无违规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行为。

7.无散养家畜家禽行为。

(三)包设施。

1.不得擅自拆除、侵占、关闭环卫设施,不得擅自损坏供水设施和排水设施。

2.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

3.不得擅自损坏城市道路、桥涵、照明等相关市政设施。

4.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践踏和毁损草地、花卉、树木和毁损园林设施。

5.户外招牌无残缺、无漏字或灯光显示不全。

6.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设施设置符合规定。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范围,确定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确定“门前三包”管理人员。

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当规范自身行为,模范遵守城市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责任范围内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责任人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城市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纳入相关目标考核。

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成效显著的责任人和管理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文明、卫生、园林等城市(城区、城镇)相关创建活动的评价内容。

第十六条 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门前三包”工作为由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建制乡镇、场镇所在地和其他按城市建成区管理的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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