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江府发〔2020〕38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国发改社会〔2019〕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以国家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为契机,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建立健全促进照护服务发展体制机制,提高家庭婴幼儿科学养育能力,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提供托育服务,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着力满足广大家庭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幸福和谐。到2020年,建设1—2家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施公立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建设,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2%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到2025年,新增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家,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10家以上。公立幼儿园托幼一体化设置率50%以上,社区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覆盖率60%以上,2—3岁阶段婴幼儿托育率25%以上,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95%以上。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执行重庆市延长产假和护理假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婴幼儿父母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父母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
2.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3.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根据需求评估,将早期发展服务与照护服务相结合,加强以科学育儿为重点的知识宣传,以各种方式开展包括儿童发展和教育理念、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
4.加强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综合服务。开展早期发育风险筛查项目,进一步为全区0—3岁儿童提供脑发育评估、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髋关节发育筛查、孤独症早期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
5.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开展地中海贫血综合防控试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儿童残疾筛查、多种代谢性疾病筛查等服务项目,改善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6.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强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包括亲子活动点或育婴照料中心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照护服务。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在大型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单位,鼓励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及育婴照料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
7.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托育机构。将社区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项目化运作。鼓励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公办民营、民办公助,鼓励个人和机构开设城市社区婴幼儿托育点,满足家庭就近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计划生育协会)
8.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开展新生儿多种遗传性代谢疾病检测、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出生缺陷救助等疾病筛查和救助项目。开展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适龄婴幼儿提供辅食营养补充品,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与技能。(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团区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
(三)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9.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编制部门或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备案。(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10.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
1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区妇幼保健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1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等)
(四)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
13.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幼班延伸,增加托幼班规模,招收3岁以下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将幼儿园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根据生育政策和居住区人口密度变化的发展形势优化幼儿园设点布局,按常住人口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推动区域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一是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幼儿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权利;二是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今后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园原则上都要开设托幼班,尚未开设托班的公办园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设托幼班。同时,鼓励民办园开设普惠性托幼班。(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五)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14.支持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
15.加强政策支持。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综合奖补、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探索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等)
16.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适当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7.加强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长,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
18.加强信息共享。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及时做好登记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19.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服务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等)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高位推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建立部门间工作会商机制,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各司其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强化督导,注重实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附件:重庆市黔江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黔江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成员单位
组 长:谢承刚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马广元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冯本学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成 员:龚乾坤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余 玲 区教委副主任
邓昆明 区公安局副局长
罗 竞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洪秋菊 区民政局副局长
张 健 区财政局副局长
赵太现 区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就业和人才中心主任
陈 林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兆平 区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
童 强 区税务局副局长
周玉发 区应急局副局长
周祖超 区总工会副主席
龚 涵 团区委副书记
许林英 区妇联副主席
向 渠 区卫生健康委党委委员、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向渠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及成员因人事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现任岗位人员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配合做好国家普惠托育服务项目申报。
区教委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延伸3岁以下的托育服务。
区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落实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负责托育机构申报备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区应急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