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21-00015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20〕86号
  • 主题分类 保障性住房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0-12-31
  • 发布日期 2021-01-0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0﹞86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常态化抓好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稳步强化全区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坚决贯彻落实国市区脱贫攻坚系列部署和要求,稳定实现农村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排查,以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含孤儿)、贫困残疾人户、贫困边缘户为重点对象,同步推进一般农户,及时消除农村危房,确保“人不住危房、危房不住人”。

三、工作措施

(一)排查鉴定

1.农房排查。农村房屋质量安全实行动态管理,由乡镇街道和村(居)每月开展一次农村房屋质量安全排查,建立质量安全排查台账。

2.农房鉴定。对排查出的疑似C、D级危房,由乡镇街道与区住房城乡建委联合鉴定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鉴定等方式,确定房屋安全等级。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立即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人员搬离。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由产权人主动申请农村危房改造;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二)组织实施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由农户向所属村(居)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象只能有1套住房,且房屋危险等级达到C级或D级。D级危房改造拆除重建住房建筑面积,1人户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

具有以下情况的,不能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有1套以上安全住房的;老人居住危房但子女有安全住房的;已享受或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等其他住房类保障政策的;已享受过C、D级危房改造的;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购房购车人员、经商办企业人员、缴纳公积金或个税人员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2.村评议公示。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拟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完成后立即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村评议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报辖区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公示。辖区所在乡镇街道收到村级上报评议名单后,立即组织相应部门逐户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为:

一是贫困属性审核。建卡贫困户、贫困边缘户由负责扶贫工作的人员确认;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由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确认;贫困残疾人户由负责扶贫工作和残疾人工作的人员联合确认。审核应由相应人员出具书面审核结果。

二是已享受过住房类政策审核。重点审核危房改造户是否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旧房整治提升政策、金土工程等,由相应工作人员出具书面审核结果。

审核完成后立即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审批。

4.区级审批。区住房城乡建委收到乡镇街道危房改造审批材料后,立即邀请区发展改革委、区扶贫办、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车辆管理所六分所等相关部门逐户核实,逐户审批。区住房城乡建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至对应乡镇街道。

5.开工建设。各乡镇街道收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农户。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当年开工,当年完工。

(三)质量安全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监管巡查制度。自农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之日起,由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干部每半个月开展一次质量安全巡查,并填写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

(四)竣工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完工后,由农户提出验收申请,属地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共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房屋主体、门窗及屋顶、配套设施(水、电、厨房、厕所、三格式化粪池、院坝等),涉及异地新建的须拆除旧房,旧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合格的,填写竣工验收单,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填写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不合格部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再次验收时间。整改合格后,予以验收,填写竣工验收单,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三次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享受资格。

(五)资金管理

1.补助标准。重点对象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3.5万元/户,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0.75万元/户;一般对象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1万元/户,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0.5万元/户。

2.资金申请。各乡镇街道每年3月底前,根据现存危房排查情况及农户改造意愿,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提出资金申请。区住房城乡建委收集汇总全区资金需求后,向区财政局申请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区财政局专项资金安排到位后,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根据各乡镇街道申请额度,足额分配至各乡镇街道,专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新产生的C、D级危房,即时申请。

3.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改造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至农户账户。由农村建筑工匠或其他有专业资质的队伍代建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发放至相关方。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六)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原危房鉴定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

2.农户申请书(含户主身份证、房产证、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3.贫困属性证明(加盖公章,一般户不需要)

4.村评议记录

5.村公示及公示照片

6.镇公示及公示照片

7.审批表

8.危房改造告知书

9.代建协议(只针对代建),代建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农村建筑工匠证书等资质证明

10.危房改造期间质量安全巡查记录

11.竣工验收表(C级危房和维修加固的D级危房附计价清单及验收单)

12.危房改造后房屋鉴定报告(安全房屋鉴定报告)

13.资金拨付凭证

14.改造前中后对比照片(改造后照片需有卫生厕所、干净厨房、床铺等基本要素)

一户一档资料汇总后,应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安排的会议、文件、图片等,形成全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资料集,一式三份,送区住房城乡建委存档一份。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谭先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局为成员单位。落实“区负总责、乡镇街道抓落实”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抓好落实。

(二)细化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做好年度方案制定、进度安排等,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培训乡镇街道基层管理人员,会同乡镇街道对危房进行鉴定。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建新房拆旧房、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经费保障。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农户资格审查,确保对象精准。

(三)强化督促指导。区住房城乡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督促指导,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通报区纪委监委。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