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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22-00142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22〕63号
  • 主题分类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2-09-19
  • 发布日期 2022-09-2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2〕6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全面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范围】本办法所称区级重大项目,是指区级实施的政府投资类和牵头推进的企业投资类重大项目,是符合国家及市级投资政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列入全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名单的项目;

(二)列入全区年度储备项目库的项目;

(三)拟争取中央及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政府投资类区级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谋划和审批两个阶段。谋划阶段是指从项目谋划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具体包括项目生成、前期计划、研究论证等相关工作。审批阶段是指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到项目开工前。

企业投资类区级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和推进两个阶段。研究阶段是指从产业研究、项目策划包装到项目洽谈前。推进阶段是指从项目洽谈到项目开工前。

第三条【前期工作范围】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策划、包装、预可研、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阶段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遵循系统谋划、适度超前、协同推进、科学高效的原则。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保障。

第五条【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调度。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

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其中,已确定项目法人的重大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可指定部门和单位开展本行业、本领域以外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区招商局负责统筹协调企业投资类区级重大项目招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做好重大项目的空间协同论证、环境影响论证、林地保障等工作。

特别重大项目可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政府请示由区发展改革委代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可研阶段后交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六条【谋划生成项目】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导向、全区短板弱项、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投向,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科学谋划一批能引领相关行业领域健康发展的重大功能性项目,项目建设方案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同意后于每年12月前抄送区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项目评议】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单位报送的项目,汇总形成区重大项目储备名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地专家、群众代表等“外脑”力量,对重大项目储备名单内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紧迫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纳入区重大项目储备库的必要依据。

第八条【政府审定】区发展改革委将评议后汇总形成的区重大项目储备库,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印发。区重大项目储备库按年度编制,年中可根据国市最新要求和区政府工作部署调整。项目调增或调减需报区政府同意。

第九条【争取国市支持】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及国家部委的汇报衔接,争取将区级储备库的项目纳入国市实施方案或年度计划。

第三章  前期工作计划

第十条【前期工作“路条”】纳入年度重大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未纳入年度重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报请区政府同意纳入后,区发展改革委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函”,补充纳入年度重大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对纳入年度重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应编制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形成“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年度工作的关键节点、完成时间、责任人员等,并于申报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前抄送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申请年度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单位编制完成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可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年度前期工作经费;未编制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建立前期工作经费“资金池”】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借款方式进行使用。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实施的项目,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已安排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收回,收回的项目前期经费纳入年度总盘子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安排前期工作经费】政府投资类区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年申报、按年安排。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项目单位提交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结合区级财政年度可承受能力和相关规范标准,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5%-8%安排,提出项目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建议报区政府。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仅能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范围各项支出,不得挪用,不得用作单位工作经费、福利发放等。

前期工作经费优先用于谋划阶段的前期工作,审批阶段的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下达前期工作年度任务】区政府审定后,区财政局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到区发展改革委临时专户。区发展改革委1个月内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任务,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前期工作经费借款协议。

第四章  项目前期论证

第十六条【加快前期可行性论证】对已经明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计划加快推进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外部边界条件、空间协同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及技术方案指标等专项工作,加快前期论证。

第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深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可研深度,且与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外部环境条件协同对接,基本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条件等。

可行性综合分析应包含环评、绿化、行洪、地质灾害、文物、地震、自然保护地、林地、水资源等相关专项论证情况,以专门篇章或专项分册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因素加强专题论证,开展多方案比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做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十八条【空间协同论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项目单位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开展空间协同论证,提前做好与“三区三线”(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协同对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等资源。

重大线性工程未提前开展空间协同论证的,原则上不得开展后续深化设计工作。

第十九条【加强用地保障】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优先保障。对列入国家、市级和区级重大项目储备名单的铁路、公路、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优先保障林地定额。

第二十条【做好资金平衡】项目单位要将资金平衡方案或投融资方案研究作为项目前期论证的重要内容,对需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重大项目,要量力而行、科学论证,确保当期可承受。项目未落实建设资金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行风险咨询】鼓励项目单位就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与咨询机构开展战略合作。战略合作坚持目标导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重大项目未落地、未实施,少付费或不付费,鼓励“一事一议”,探索采取“后付费”方式,首次仅安排“启动费”。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二条【办理审批手续】项目达到一定设计深度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报并完善审批手续,强化项目建设时效。

第二十三条【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平面审批】深化和完善“技审分离、平面审批”改革。对前期审查通过的专项技术论证,鼓励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函”支持项目开展后续论证工作。待审批条件具备,项目单位可按照互不为前置原则,持“技术审查意见函”及时换取行政许可正式批文,实现审批手续的平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容缺受理】针对项目单位提请审查审批时法定要件缺失或有瑕疵的情况,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等内容。项目单位根据告知要求作出承诺后,区级有关部门可先予受理申请事项。

区级有关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强化事中监管和事后验收,对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监督】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职能职责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区纪委监委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协调机制】纳入储备库的重大项目,同步建立“一个项目、一位责任区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个服务专员、一套工作班子”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调度。

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经费回收】项目单位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必须按借款协议归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确因项目无法实施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收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依据各项前期工作合同据实审核,核实情况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安排预算冲抵借款。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下达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开展工作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收回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第二十八条【前期工作监督和考核】项目单位每季度末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定期通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年度前期工作任务未完成的,该重大项目原则上下一年度不继续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成果转让】凡由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形成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收回的资金,全部缴入区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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