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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22-00283 发文字号 黔江府发〔2022〕31号
主题分类 行政事务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成文日期 2022-11-19 发布日期 2022-11-24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黔江府发〔2022〕31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五届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中国共产党重庆市黔江区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黔江区政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把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全面落实在黔江大地上,把党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在各项工作中,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区长代表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区长或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代表区政府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信访稳定等事项实行“一岗双责”。区政府实行AB角工作制度,分管领导外出期间,原则上按AB角关系委托分管,特殊紧急情况下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九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凡按规定应当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和审批的事项,必须按程序报区政府。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聚焦“四城建设”,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第十二条 依法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严格执行自由裁量基准,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三条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碳达峰碳中和为总抓手引领绿色转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高地。

第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最大限度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程序合规的原则,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后,再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区司法局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部门规范性文件,送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或者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的,制定机关不得公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突发事件处置、有违重大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配合按照规定分别报送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区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时,制定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组织清理。上级机关提出清理要求或者制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项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按程序对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黔江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防范政府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区政府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备忘录等文件,要依法履行行政决策程序,并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严防法律风险。

区政府各部门自行签订的合同,应由本部门法治机构或者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规定,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凡属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决定和审批的事项,应依法自行决定,一律不得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区政府决策咨询制度,重视发挥智库作用,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决策,要按规定报请区委常委会审议,依法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并协商。区政府各部门作出其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必须严格执行人事、财经、国有资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政府投资项目等管理制度规定;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同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区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应当选择“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中的一种类型作为公开属性,一般不得认定为“依申请公开”,拟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者删减后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履行公开前保密审查程序,严禁公开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由政策起草部门负责做好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区政府认为有必要解读的其他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统筹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发布和舆论引导、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能力。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加强督查落实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预见性。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重点工作安排,实行项目化、事项化、清单化、责任化管理,确保实现区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区政府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区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四十条 区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措施,靠前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主办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四十二条 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突出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抓好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办,不断增强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督查结果运用,确保政令落实。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区政府对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实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九章 会议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区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区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有关高职院校、重点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同志,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区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及调整;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及后续调整,城市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成果,重要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成果,城市重要(大)项目的规划选址及规划方案;

3.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旧城片区改造20亩及以上、新城开发(含工业园区)30亩及以上的城市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及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新立(含探矿权转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增划资源、勘查开采主矿种)矿业权,水电站、大中型水库等建设,加油(气)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公共资源配置及特许经营权出让;

4.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及调整;

5.行政区划调整;

6.重大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调整;

7.突破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8.5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追加、预备费动用,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项目的500万元及以上的本级项目支出和上级专项资金安排;

9.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计划,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确需实施的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投资概算10%(含)或调整金额大于400万元(含)的项目工程变更;

10.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2000万元以上的对内对外投资(股权投资),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2000万元以上的增(减)资,以及因产权转让、增(减)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

11.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12.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13.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讨论审定上报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提请区委常委会决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区政协民主协商的有关事项;

(五)讨论决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等事项;

(六)研究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定期听取廉政建设、法治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重要工作事项汇报;

(七)讨论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

(八)讨论研究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九)讨论研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表彰奖励、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评选推荐国市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区政府任免的干部问责等事项;

(十)讨论决定区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一)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同志列席会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范围另行规定)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非固定列席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群众代表、区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第四十六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以及区委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四)研究讨论区政府工作中事关重大、涉及多个部门且主办部门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已协调但分歧仍较大,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五)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区政府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其他需要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固定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遇有急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可先召开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受区政府领导委托,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可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

第四十八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区长确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充分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由分管领导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协调后部门意见仍有分歧且确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主办部门应在会议上说明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主办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按程序报区长批印。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区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高会议文件质量,坚决杜绝错误发生。

第四十九条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相关单位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区长审签后的议题审批单及相关要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单未经区长审签的议题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议题须事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涉及招商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议题根据项目性质征求发改、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等方面主管部门意见并开展综合评估,涉及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重大经济合同、法律文书等议题须经合法性审查,涉及机构编制、人事、经费、土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税费减免等事项的议题须有相应职能部门的意见,涉及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事项的议题须按相关事项及要求出具有关部门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须事先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临时提交文件;议题所涉区政府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不提请会议研究决定,急需提请审议的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凡属不成熟的议题,会前未经协调或协调后部门意见仍分歧较大的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重大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影响较大、群众利益较多而未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议题,一律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条 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会议组成人员、安排列席人员不能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向区政府报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不能按要求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按程序报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一般性工作部署会议原则上不发纪要。凡涉及大额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需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区长签发。区政府办督查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督办和落实情况考核,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全区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由区政府办公室于年初提出年度计划安排,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区长出席的会议,可安排乡镇街道和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其他区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一般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和分管联系部门以外的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重庆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的个别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须由报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事前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部门所属单位、区属企业、行业协会等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文。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修改、审批和签发公文,用笔应符合存档要求。

第五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公室要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要退回报文单位,由其按规定重新报送。

第五十六条 公文审签:

(一)下列公文由区长签发:区政府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区政府党组报区委的请示、报告,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向区政协通报重大情况的公文,区政府命令,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文件,涉及土地、资金审定的公文,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

(二)除应由区长签发以外的区政府公文,属于一位分管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由分管领导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分管领导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分管领导会签提出意见后,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区长签发。

(三)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事务性公文,由办公室分管同志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党政联合行文,按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精简、务实、管用原则,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规格、发文数量和文件篇幅。属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区政府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已全文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转发。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五十八条 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级来文,涉及安全稳定、救灾、应急、司法文书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需调研或开会讨论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处理。对各类请示、报告要随到承办、及时答复,需调研或开会讨论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具体的批示。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区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须发纪要的,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审定印发的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和规矩,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政府分管领导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时间内离开黔江,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销假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江委办〔2015〕47号)规定执行,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项或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必须向区长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其是。对外发布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科学、合理安排并落实政务值班工作,区政府组成人员须带头严格执行政务值班工作规定,及时、准确、高效、规范处理值班信息。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市委、区委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规范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国家部委、市级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其他区县政府领导来黔江考察调研,相关承办单位应事先报区政府办公室统筹。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考核评比表彰。

严格控制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凡工作可由现有机构承担或协调解决的,不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签。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实行定期集中学习会制度,一般采取专题讲座、集中研学等形式,学习政治、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社会管理等知识。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其他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4日区政府印发的《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江府发〔2018〕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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