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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22-00285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发〔2022〕33号
  • 主题分类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2-11-19
  • 发布日期 2022-11-3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江府发〔2022〕3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已经五届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确保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区政府会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区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会议组织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区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有关高职院校、重点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同志,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区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三)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

三、会务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协助。

四、会后事务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内宣传工作由区融媒体中心负责,需对外宣传时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审定,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在会后及时收集汇总会议文件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名单、会议文件、录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并归档。

五、会议要求和纪律

(一)出(列)席会议人员和邀请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须提前向区长请假。列席单位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参会,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须提前向区长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委托熟悉情况的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假条。

(二)出(列)席和邀请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并按指定位置入座,不将通信设备带入会场。会议期间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进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及调整;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及后续调整,城市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成果,重要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成果,城市重要(大)项目的规划选址及规划方案;

3.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旧城片区改造20亩及以上、新城开发(含工业园区)30亩及以上的城市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及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新立(含探矿权转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增划资源、勘查开采主矿种)矿业权,水电站、大中型水库等建设,加油(气)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公共资源配置及特许经营权出让;

4.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及调整;

5.行政区划调整;

6.重大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调整;

7.突破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8.5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追加、预备费动用,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项目的500万元及以上的本级项目支出和上级专项资金安排;

9.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计划,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确需实施的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投资概算10%(含)或调整金额大于400万元(含)的项目工程变更;

10.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2000万元以上的对内对外投资(股权投资),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2000万元以上的增(减)资,以及因产权转让、增(减)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

11.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12.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13.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讨论审定上报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提请区委常委会决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区政协民主协商的有关事项。

(五)讨论决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等事项。

(六)研究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定期听取廉政建设、法治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重要工作事项汇报。

(七)讨论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

(八)讨论研究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九)讨论研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表彰奖励、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评选推荐国市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区政府任免的干部问责等事项。

(十)讨论决定区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一)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会议组织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办、区信访办、区招商投资局主要负责人,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各1名领导列席会议,可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群众代表、区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

三、会议议题确定

(一)议题提出

1. 区级相关单位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签批同意确定为拟上会议题;

2. 区长直接指示、批示安排上会事项,确定为拟上会议题。

(二)审核规范

1.区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秘书科室应及时关注议题审签情况,一经确定为拟上会议题,立即督促议题承办单位开展议题申报,并按要求准备议题要件。议题要件包括议题审批单、上会依据、议题汇报说明、部门审核意见(需出具意见单位加盖公章)等材料(前三项为所有议题必备要件)的纸质原件文档和电子文档。

(1)议题审批单。议题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仔细填报所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区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秘书科室,按程序进行审签。

(2)上会依据。区长对有关单位报送的请示、报告的签批意见等有关依据。

(3)议题汇报说明。汇报说明主要陈述议题的背景和由来、前期组织研究或工作情况、法律依据、政策依据、效益及风险评估、需要区政府研究确定的主要事项及建议等。审议类议题应对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络舆情风险评估等情况作出明确说明,并对下一步审议程序或行文方式提出明确建议。汇报说明应严格按照《上会说明模板》起草,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的可增加附件说明。

(4)部门审核意见。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充分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由分管领导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协调后部门意见仍有分歧且确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议题须事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涉及招商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议题根据项目性质征求发改、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等方面主管机构意见并开展综合评估,涉及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重大经济合同、法律文书等议题须经合法性审查,涉及机构编制、人事、经费、土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税费减免等事项的议题须有相应职能部门的书面意见,涉及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事项的议题须按相关事项及要求出具有关部门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须事先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议题审核。由议题承办单位将议题要件报区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秘书科室履行送审程序,按权限送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逐级审签。未经区长审签的议题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1)属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可自行研究解决的事项;

(2)应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自行协商解决的事项;

(3)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解决的事项;

(4)会前未经协调或协调后部门意见仍分歧较大的事项;

(5)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重大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

(6)仅表明合作愿景、没有实质内容、不具强制执行效力的框架性协议和备忘录;

(7)涉及群众影响较大、群众利益较多而未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8)所涉区政府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事项;

(9)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三)申报时限

各单位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区长审签后的议题全部要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未按时报送材料的议题,不安排在当次会议审议。

(四)议题决定

1.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拟上会议题全部要件完成审签程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确保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和有效控制会议时间”的原则编排上会议题并制作会议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请会议主持人审定。

2.会议方案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原则上不得临时调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减少的议题,须由会议主持人审批。

四、会务工作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区机关事务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办理。

(一)会议通知。会议方案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制发会议通知,并收集参会回执。

(二)材料准备。获准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议题承办单位按规定格式要求进行排版并及时报送电子文档,报送时间最迟不超过会议通知明确的时限。涉密议题印制纸质文件。议题承办单位不得随意改动议题汇报说明,确保上会材料与会议材料签批件一致。

(三)会场布置。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室,会场布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机关事务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四)会场服务。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机关事务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引导参会人员进出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会议音响、茶水等服务;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无纸化会议系统和网络保障。

(五)记录及录音。由区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结束后整理存档。

五、会后事务

(一)文件清理。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回收处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带离会场。

(二)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拟写会议纪要,按行文程序送区长审定,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印制完成后,按规定范围发送,未经区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

(三)新闻报道。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开报道。

(四)督办落实。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无权擅自改变。

1.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对口区级部门负责,抓好会议决定事项的推动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原则上1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3个月内办结。如确实不能在3个月内办结的,报经区长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2.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督查室根据会议纪要或交办工作抄告单建立督查台账,及时跟进督查,确保各项工作部署不落空。

3.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议题承办单位按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在文中注明“经**年**月**日区第**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区政府按行文程序审核后印发。

4.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由议题承办单位按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后,代区政府(党组)起草汇报文件,于区政府常务会议次日完成审签程序,并在相关会议召开前两天按上会文件格式规范印制后报区委办公室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错误发生。

六、会议要求和纪律

(一)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须提前向区长请假。列席单位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参会,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须提前向区长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委托熟悉情况的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假条。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各汇报单位必须开门见山、言简意赅,单个议题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8分钟内。进行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在主汇报结束后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会议过程中汇报议题、发表意见、回答问题等一律使用普通话。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听取主要汇报和补充汇报后,由会议组成人员讨论,在充分会商、集思广益基础上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由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四)会议决定事项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未经允许传达的内容,不得擅自扩散。需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实施;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或提交区政协民主协商的,按程序办理。

(五)参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会或候会,不得在会场使用手机,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擅自离会,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各参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拍照和编印会议记录。

(六)非固定列席单位,只列席与本单位有关议题。所参加议题结束后,迅速、安静离开会场。会议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七)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承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拟上会议题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上会研究范围、基本情况和事实不清、不符合公文行文规范、未履行相关程序及要件不齐的议题,应取消上会或及时责成议题承办单位修改完善。

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以及区委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四)研究讨论区政府工作中事关重大、涉及多个部门且主办部门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已协调但分歧仍较大,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五)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区政府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其他需要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会议组织

(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固定列席会议。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二)区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三)凡提请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事项,会前必须进行充分酝酿、论证、协调。会议议题规范标准参照区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要求执行。

三、会议议题确定、会务工作、会后事务、会议要求和纪律等参照区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要求执行。

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一、议事范围

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二、会议组织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受区政府领导委托,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可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议事程序

(一)议题确定

由议题承办单位提出,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区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秘书科室根据会议主持人确定的议题,拟定会议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二)会议时间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时间。

(三)会务筹备

会场布置、会议通知、参会人员落实情况、相关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录音等由牵头承办单位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秘书科室审核。

(四)会议纪要

1.区政府专题会议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印发会议纪要。

2.会议纪要由牵头承办单位于会后1个工作日内形成初稿送区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秘书科室初审(涉及政策性强的须先报区司法局审核),经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持召开会议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凡涉及大额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需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3.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送签和印发工作。

四、会议要求和纪律

(一)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合并会、开现场会。

(二)对会前未经充分准备、论证、沟通的,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集研究;对已下发文件明确工作任务的,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三)涉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经济合同及重大政策等政策性强的议题,必须由区司法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于会议前一天报区政府领导审阅。

(四)参会单位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做好人员安排,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应按通知要求请假,并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相关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提前了解、研究会议涉及的相关问题,严禁安排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参会,严禁参会人员以不清楚情况或需会后请示为由影响会议决策效率。对专项阶段性工作要相对固定参加人员,以保证工作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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