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3〕55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黔江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党建统领基层治理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创新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高效推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地见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区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是否受益、是否满意作为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群众关切、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制度。
2.坚持严格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能,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和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运行监督机制,推进乡镇(街道)依法履行职责。
3.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强化乡镇(街道)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推动执法资源向基层下沉,厘清层级权责,理顺条块关系,打破信息壁垒,统筹配置资源,提升基层执法的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4.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着眼解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突出问题,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执法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三)主要目标
对标市委改革工作要求,以数字化变革为引领,优化完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健全指挥调度体系,整体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形成一批具有黔江辨识度、全市影响力的改革成果。
到2023年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融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全面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0件以上,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融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30件以上,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能力水平渝东南片区领先。
到2027年底,乡镇(街道)“多跨协同、整体高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0件以上,迭代升级实现常态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跻身全市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
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根据《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按照通用赋权事项全面承接、自选赋权事项承接不低于15%的标准,并结合乡镇(街道)委托执法事项,依法全面梳理公布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对综合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建立健全部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原则上乡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行业安全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二)统筹执法力量
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区属乡用共管”,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推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
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对监管对象常态化指导教育,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建立执法保障机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按标准配备和落实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服装和各类执法技术装备,推进执法规范化。
(四)强化数智引领
运行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乡镇(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
创新智慧执法监管,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
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区级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决定。
区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坐班指导等方式,深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11月10日前)
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全面安排并启动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试点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部署和要求,迅速启动改革工作,建立相应领导机制,组建工作专班,落实工作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工作步骤、工作方式、工作成果和检验标准。
(二)事项梳理阶段(11月25日前)
根据《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采取“规定事项+自选事项+委托事项”方式,统筹组织区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等进行研究论证,按程序审定后形成《黔江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并按规定公布及报备。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所有乡镇(街道)均要依法行使,具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赋权行政执法事项试点乡镇(街道)先行试点行使,其他乡镇(街道)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在扩大推广阶段完成相关手续后行使;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按新要求执行。部门与乡镇(街道)在《执法事项清单》确定后7日内完成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同步对接上线试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乡镇(街道)应在《执法事项清单》确定后15日内对行政执法等事项进行分工,明确行使的相应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先行试点阶段(10月31日统一实施)
根据我区实际,确定濯水镇为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单位要按照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要根据《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事项和赋权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规定,承接好法定执法事项和赋权执法事项,自10月31日开始,依法承担法定行政执法职能,承接赋权行政执法工作;要对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于2023年11月30日之前,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区司法局。
(四)扩大推广阶段(12月31日前)
区政府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区其他乡镇(街道)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牵头部门、具体责任人。按照《执法事项清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总结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亮点,梳理发现主要问题和典型案例,汇总有关工作建议,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指导乡镇(街道)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支持,创新行政执法培训指导方式方法,强化监督指导,提升行政执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区委组织部、区司法局统筹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矛盾争议,对在改革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告区政府和市司法局。
(五)全面总结提升(长期推进)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应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配套机制完善,打好当下“改”、长久“立”的组合拳,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探索创新,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做到“一地创新、全区共享”。区司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下放执法事项的实施情况、社会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开展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动、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对执法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要将此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区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相结合,与贯彻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等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相结合,与践行“法治为民办实事”相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合执法资源,优化机构设置,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有效破解长期困扰基层的“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难题,科学规范“属地管理”,打通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二)成立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成立黔江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不纳入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改革工作完成后自动撤销。具体如下:
组 长:李泽玉 区委副书记
副组长:谢承刚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依法治区办主任
罗 仑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
成 员: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主要(常务)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2.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指挥调度等日常工作。
3.改革工作专班。组建改革工作专班,负责制定相关文件、负责筹备相关会议,起草相关请示报告、工作总结、汇报材料、工作通知等;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涉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检查等工作。成员为:胡迪(区委组织部)、杨攀(区委政法委)、余泉江(区委编办)、杨震(区委依法治区办)、杨凡(区司法局)、李学沛(濯水镇)。
(三)压实工作责任
区委依法治区办发挥牵头抓总、督促落实的职能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全面扎实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2023年全面依法治区重点工作。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清单(2023年)》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区委组织部和区司法局要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承担此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领导本领域、本部门相关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依法治区委报告。
(四)强化工作保障
区委编办应支持用编补员,充实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区司法局应严控执法人员准入、培训、管理等环节,锻造法治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行政执法队伍。区委组织部要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乡镇(街道)倾斜,强化对各级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不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区财政局要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乡镇(街道)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严格督察指导
区委依法治区办要适时开展实地督察,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躺平式”工作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函询约谈等方式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迟缓、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并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全面落实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调配合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涉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并跟进后续处理情况。
(六)强化信息报送
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强化与党委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紧盯群众关切,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宣传,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措施成效的宣传,让老百姓感到变化、看到成效、得到实惠。做好总结提升,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亮点工作、创新举措、疑难问题和工作建议,争取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附件:1.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2.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
3.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事项和赋权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4.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清单(2023年)
附件1
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附件2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二、自选赋权事项(84项) | ||||
16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17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18 |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1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2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2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2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2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2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2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2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2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2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2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30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31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3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33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34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35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36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37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38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39 |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
40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41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
42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43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
44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45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46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47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48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49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50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51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52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53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54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55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56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57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58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59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60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61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62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63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64 |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65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66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67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68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69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70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71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72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73 |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
74 |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
75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76 |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
77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78 |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79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80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81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
82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83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84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85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三条。 |
86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二条。 |
87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88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89 | 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四条。 |
90 | 对《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1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92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93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
94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95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6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9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98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
9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附件3
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执法事项和赋权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一、法定行政执法事项(27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二、赋权行政执法事项 |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二)自选赋权事项(19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1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2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3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4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5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6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7 |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8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9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10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城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11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12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13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14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15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1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1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1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1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附件4
《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工作任务清单(2023年)
序号 | 《实施意见》 工作任务 | 工作目标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明晰执法事项 | 公布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道)的法定执法事项、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并报市政府备案,且于10月31日统一实施。 | 濯水镇人民政府、区司法局 | 10月31日 |
2 | 形成所有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于11月30日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且于12月31日统一实施。 | 各乡镇(街道)、区司法局 | 12月31日 | |
3 | 坚持动态梳理和调整法定执法事项、委托执法事项,审核乡镇(街道)承接赋权执法事项。 | 区司法局、各乡镇(街道)、有关区级部门 | 持续推进 | |
4 | 对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局。 | 区司法局、各乡镇(街道)、有关区级部门 | 12月31日前 | |
5 | 统筹执法力量 |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统筹运行、乡镇(街道)管理为主的保障机制。 | 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各乡镇(街道)、有关区级部门 | 12月31日前 |
6 |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统筹指挥、调度运转方式。 | 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各乡镇(街道) | 12月31日前 | |
7 | 充实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细化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规范标准。 | 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司法局 | 12月31日前 | |
8 | 明确不得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刚性规定,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 | 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司法局 | 12月31日前 | |
9 | 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乡镇(街道)倾斜。 | 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 | 12月31日前 | |
10 | 创新制度机制 | 在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乡镇(街道)落地应用1个以上“综合查一次”应用场景。 | 区司法局、有关区级部门、濯水镇人民政府 | 11月15日前 |
11 | 在所有乡镇(街道)落地应用1个以上“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 | 区司法局、有关区级部门、各乡镇(街道) | 12月31日前 | |
12 | 加强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 区司法局、有关区级部门、各乡镇(街道) | 12月31日前 | |
13 | 强化数智引领 | 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 | 区司法局、有关区级部门、各乡镇(街道) | 12月31日前 |
14 | 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道)在10月31日统一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执法办案。 | 濯水镇人民政府 | 10月31日 | |
15 | 其余乡镇(街道)于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适时分批次上线试用数字应用 ,12月31日起统一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执法办案。 | 各乡镇(街道) | 12月31日前 | |
16 | 加强协调监督 | 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 ”,明确专门力量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濯水镇人民政府 | 10月31日前 |
17 | 所有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 执法“ 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各乡镇(街道)、区司法局 | 12月31日前 | |
18 |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区县有关部门执法协助、职责争议协调等制度。 | 区司法局、有关区级部门、各乡镇(街道) | 11月30日前 | |
19 |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 区司法局、各乡镇(街道) | 11月30日前 | |
20 | 有序落地实施 | 成立改革工作专班,明确牵头领导,召开改革部署会,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 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司法局 | 10月31日前 |
21 | 分批次组织乡镇(街道)、区县有关执法部门以赋权事项、“综合查一次”“执法监管一件事 ”应用场景等为主题进行执法培训、模拟演练3次以上(其中第一次不得晚于10月31日)。 | 区司法局、有关区级部门、各乡镇(街道) | 12月31日前 | |
22 | 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乡镇(街道)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区财政局 | 12月31日前 | |
23 | 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选树2个以上先进典型;按要求以周报、月报、年度总结等形式及时报告改革工作情况。 | 区司法局、各乡镇(街道) | 12月31日前 |
备注:本表中区级有关部门指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