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黔江府发〔2019〕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27号)精神,准确编制我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设立依据不足或与改革精神不符、与实际工作脱节的89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39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6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13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行政权力22项。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此次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做好工作衔接和落实,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完善工作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应调整本单位本系统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附件:重庆市黔江区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共89项)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黔江区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清单(共89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部门 |
原设定依据 |
1 |
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审查 |
行政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 |
2 |
境内实施病媒生物集中消杀公司公示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卫生健康委 |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
3 |
对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确定和评估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卫生健康委 |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 |
4 |
尸检机构认定 |
行政确认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 |
5 |
对违反《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卫生健康委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6 |
对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组织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7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司法局 |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 |
8 |
对超过年计划取水量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水利局 |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2.《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七条 |
9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 |
行政裁决 |
区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号)第二条 |
10 |
对航空运输企业逾期未补办有关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
11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 |
12 |
对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 |
13 |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或者滥用行政权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 |
14 |
查封、取缔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
行政强制 |
区市场监管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
15 |
对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商品或伪造、涂改、转借、出售、出租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16 |
拍卖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市场监管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 |
17 |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1.《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2.《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18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撤回和缴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市场监管局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条 |
19 |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或超批准的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20 |
对伪造、冒用计量许可证书、标志、编号,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标志、编号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二条 |
21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8号)第二十五条;2.《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22 |
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或超范围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7号)第二十四条 |
23 |
对中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 |
行政确认 |
区市场监管局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4号)第十五条 |
24 |
重庆市珠宝玉石检验师和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
行政确认 |
区市场监管局 |
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04〕501号)第五条;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04〕499号)第十三条 |
25 |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4.《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4〕84号)第十八条;5.《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6.《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第六条、第七条 |
26 |
对生产、销售、使用小型和常压锅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27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人员上岗考核 |
行政确认 |
区市场监管局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十条;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8号)第三项 |
28 |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风险源申报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生态环境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2.《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2.1 |
30 |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区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31 |
限期治理验收 |
行政确认 |
区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32 |
对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 |
33 |
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或擅自延长试生产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 |
34 |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35 |
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 |
36 |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且未按限期要求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37 |
对违反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38 |
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39 |
排污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区生态环境局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
40 |
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区生态环境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4.《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放字第239号)第三十六条;5.《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批复》(渝编〔2013〕109号) |
41 |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 |
行政确认 |
区生态环境局 |
1.《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十三条;2.《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第五条 |
4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
行政确认 |
区生态环境局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43 |
对未按规定申请竣工决算审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审计局 |
《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三条 |
44 |
对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审计局 |
《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 |
45 |
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备案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审计局 |
《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条 |
46 |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商务委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
47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商务委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三十条 |
48 |
对经营者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或备案登记事项变化后不履行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商务委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49 |
对供货商违反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商务委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十四条、二十八条 |
50 |
对进货商违反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商务委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十五条、二十八条 |
51 |
对违反酒类商品储运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商务委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十七条、二十九条 |
52 |
对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商务委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 |
53 |
酒类流通委托执法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商务委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 |
54 |
对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商务委 |
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九条 |
55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56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57 |
植物检疫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区农业农村委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
58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农业农村委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条;2.《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办法》(渝品审发〔2011〕2号)第五条 |
59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
60 |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 |
行政确认 |
区农业农村委 |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
61 |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与动态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农业农村委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 |
62 |
对市林业科学研究成果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区林业局 |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
63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行政许可 |
区交通局 |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
64 |
船舶法定检验(含船舶图纸审查) |
行政许可 |
区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4.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四条 |
65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交通局 |
1.《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七十一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九十四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66 |
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件材料,或违法在建筑物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又拒不服从管理的强行排(拆)除 |
行政强制 |
区交通局 |
1.《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67 |
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收取 |
行政征收 |
区交通局 |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八条 |
68 |
征收船舶港务费 |
行政征收 |
区交通局 |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2.《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我市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 |
69 |
征收港口费(货物港务费) |
行政征收 |
区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第8号)第一条;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我市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 |
70 |
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有关的处理调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71 |
责令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限期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交通局 |
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号)第四条、第五十七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72 |
对质监机构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交通局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
73 |
对质监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交通局 |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第五十二条 |
74 |
发现船舶不再满足办理定期船舶签证条件的,应当要求船舶按规定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并通知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船舶的定期船舶签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75 |
发现船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签证,尚未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船舶签证,并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撤销的原因、日期并加盖印章;已经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或者通知下一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76 |
船舶存在污染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或责令驶往指定水域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交通局 |
1.《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第五十二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77 |
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
78 |
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1.《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 |
79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检查验收 |
行政确认 |
区城管局 |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5号) |
80 |
对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城管局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 |
81 |
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区城管局 |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条;2.《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
82 |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公共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
83 |
对报废汽车回收业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84 |
对报废汽车回收业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85 |
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 |
行政确认 |
区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86 |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行政确认 |
区公安局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划生委国家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87 |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财政局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第八条 |
88 |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财政局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
89 |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财政局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