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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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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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黔江府发〔2019〕22号

 

为加强秸秆垃圾焚烧管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的适用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全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燃烧可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各级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并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禁烧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导工作,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禁烧工作的牵头、督导、考核和执法;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区公安局负责对干扰、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抵抗禁烧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动员宣传,并及时制止焚烧行为。

四、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对露天焚烧问责不力、屡查屡犯、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社以及手机短信、微信、悬挂条幅、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禁烧工作的意义和要求,使禁烧工作家喻户晓,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的自觉性。

六、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公开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举报途径,对举报的露天焚烧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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