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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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江府发〔2026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相关规定,经五届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废止。

1.《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黔江府通〔20181号)

2.《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黔江府发〔201922号)

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黔江府发〔201946号)

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黔江府发〔202050号)

5.《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139号)

6.《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文明治丧示范区范围的通告》(黔江府发〔202160号)

7.《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江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黔江府发〔20222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67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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