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需经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批。修改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再生育子女不再需要审批?另外,修改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生育登记。那么群众该如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时间:2021-12-17 【详情】我区智慧城市建设主要建设哪些方面?
时间:2021-12-17 【详情】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男方护理假期限延长至二十天。那么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的时间节点该如何计算?
时间:2021-12-17 【详情】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比如,子女六周岁前,双方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还是周年?夫妻双方以及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是否都能享受育儿假,该怎么享受?育儿假对特殊行业是否有所限制?
时间:2021-12-17 【详情】“十四五”期间,我区计划新建多少个5G基站,覆盖情况如何?
时间:2021-12-17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