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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日期:2021-06-08

《黔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我局及时开展《黔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背景

一是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它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二是《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55号)自1999年施行至今已22年了,虽先后于2005年、2008年、2013年、2016年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应结合重庆市实际进行修订。

三是《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已发布,按市政府统一要求,各区县应对本辖区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2018年,按全市统一要求,我局于2018年底完成了黔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并于2019年初经黔江区土管会审定后封存。2020年初,我局按要求上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全市标准进行了平衡。2020年10月,我局组织召开了黔江区区片综合地价听证会,报区政府审定后,依程序上报市政府进行了备案。

2021年1月,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送审稿)》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送审稿)》,我局组织专班起草《实施办法》,经多次研究修改后于2021年3月底完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订。

4月29日,我局受市规资局委托组织渝东南6个区县召开了新政策制定工作座谈会;5月18日,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意见; 5月19日,我局召开专题会研究《实施办法》,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和专题会精神,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5月26日,向区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5月31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渝府发〔2021〕14号,再次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为切实做好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制定工作, 2021年5月18日下午,我局组织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司法局、区信访办、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住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法院、舟白街道、正阳街道、城南街道、冯家街道、濯水镇、新华乡、城投集团、鸿业集团、旅投公司、泰来公司等单位相关人员以及我局法律顾问对《黔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讨论,充分听取了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用地业主的意见。各参会单位就《实施办法》的“合法性、连续性、操作性”积极发表了建议意见。建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合法性方面建议

1. 司法局建议意见

(1)《实施办法》文件的形式方面。参照市上模式制定两个文件,即制定《实施办法》和《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理由是今后调标或重新公布标准时,程序相对简单。

(2)制定规范文件程序方面。一是《实施办法》应公开征求意见,且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5天(规定是30日);二是涉及重大政策调整,需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三是需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采纳情况:对于建议意见(1),未采纳。理由:一是市上要求区县减少出台规范性文件数量,区县将市上的两个文件合并成一个文件出台;二是经与其他区县沟通,全市大部分区县只制定实施办法一个文件,渝东南其他区县均为《实施办法》一个文件。

对于建议意见(2),予以采纳,按程序组织听证会或座谈会,召开座谈会,在政府公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少于15日),及时报相关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

2.区信访办建议

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需进行风险评估并报区信访办备案。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目前,已请区信访办进行指导,按程序进行风险评估后报区信访办备案。

(二)具体政策标准方面

1. 建议:住房货币安置方面,将6个街道调整为一个标准,并提高住房货币安置标准。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6个街道办事处调整为一个标准。不再分老城区、新城区,统称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由原拟标准4100元或4300调至5000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由原拟标准2300元调至2800元。

2. 建议:《实施办法》二十三条“【特殊对象的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建议对已育1子女,已怀孕二胎的预留安置1人。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增加一款“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符合生育政策的,凭准生证和黔江区中心医院、黔江区妇幼保健院、黔江区中医院出具的已孕证明,可以申请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3.建议:宅基地自选址建房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可以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自选址建房。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是城市规划区范围随着城市发展而变化,可能形成大面积的二次拆迁,且自建房安置对城市形象有负面影响。

4. 建议:房屋附属物部分补偿标准偏低,如外墙漆等,建议适当提高。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提高。

5. 建议:住建委建议房屋建安造价由中介核定。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工程造价的行政管理职能仍在区住建委。

6.建议:建议提高坟墓搬迁补助标准。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新政策原拟定标准比原政策标准提高20%,现提高30%左右,保障了搬迁费用,且略高于彭水、酉阳等周边区县。

7.建议:《实施办法》中应明确地上房屋、苗木等构(附)着物补偿后由谁处理,以保障及时清场用地。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增加“第三十七条【建(构)筑物处置】地上建筑物、构(附)着物补偿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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