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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439993/2023-00035
  • 发文字号 黄溪府发〔2023〕80号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3-10-18
  • 发布日期 2023-10-26
  • 文件标题 黔江区黄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溪镇关于妥善处理退耕还林涉及耕地保护历史问题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黄溪镇
  • 有效性

黔江区黄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溪镇关于妥善处理退耕还林涉及耕地保护历史问题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溪府发〔202380

黔江区黄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溪镇关于妥善处理退耕还林涉及耕地保护历史问题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村(社区):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黄溪镇关于妥善处理退耕还林涉及耕地保护历史问题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落实。同时,请于每周四下班前按时报送《退耕还林涉及耕地保护历史问题处置完成情况表》至镇农业服务中心和镇特色产业服务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1. 黄溪镇关于妥善处理退耕还林涉及耕地保护历史问 题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2. 黄溪镇退耕还林涉及耕地保护历史问题处置任务分解表

3. 整改为林木、园木间混作标准

                                                                                                                        黔江区黄溪镇人民政府 

                   20231018日   

(联系人:刘世成;联系电话:13609498152

(联系人:庞宗智;联系电话:13996941916


附件1

黄溪镇关于妥善处理退耕还林涉及耕地保护

历史问题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处置退耕还林涉及耕地保护红线空间交叉重叠问题,守牢耕地保护红线。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肃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325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176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妥善处理耕地保护和退耕还林关系的函》 (渝规资函〔2023691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与林地管理关系的通知》 (渝规资〔2023388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国土空间规划唯一性和地类唯一性原则。以“三调”成果为统一底板,以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为法定数据,严格按照耕地用途进行管理。统筹耕地保护范围和造林绿化资源空间,精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

坚持统筹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原则。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妥善处置退耕还林涉及耕地保护红线交叉重叠问题,不搞“运动式”“简单化”“一刀切”,切实维护群众意愿、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全镇耕地保护红线与退耕还林空间交叉重叠问题情况

通过区林业局数据库叠加分析和实地现状核查,我镇退耕还林涉及耕地保护红线交叉重叠2315.65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768.45亩,分别为15度以上合格面积303.54亩、15度以上不合格面积199.17亩、15度以下合格面积158.94亩、15度以下不合格面积106.80亩;一般耕地1547.2亩,分别为15度以上合格面积788.7亩、15度以上不合格面积728.3亩、15度以下合格面积20.3亩、15度以下不合格面积9.9亩。

三、整改处置措施

(一)工作任务。我镇退耕还林涉及耕地保护红线交叉重叠2315.65亩所有区域稳妥有序分类开展整改处置(详见附件1,矢量数据和小班表另打包单传)。

(二)处置措施。

1. 保持耕地用途类。对未达到退耕还林合格标准的1044.17亩,即15度以下和15度以上不合格面积(其中永久基本农田305.97亩,含15度以上不合格面积199.17亩,15度以下不合格面积106.8亩;一般耕地738.2亩,含15度以上不合格面积728.3亩,15度以下不合格面积9.9亩),通过整改达到复耕复种条件,对有零星经果林木(包括蚕桑)的小斑可参照林木、园木间混作标准整改达到耕地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保持耕地用途。

2. 原址整改恢复类。对永久基本农田中合格退耕还林面积约462.48亩(其中15度以上303.54亩、以下158.94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一事一议”原则稳妥处置,恢复耕地,保持耕地用途;对15度以下一般耕地合格面积20.3亩,可以采取疏密、间作、轮作等方式整改,保持耕地用途,确保耕地不流出。

3. 纳入林地管理类。对符合退耕还林5种情形的15度以上一般耕地合格面积788.7亩,按照退耕还林政策,对已成林成园的地块,纳入林草监督执法;对未成林的地块,持续推进退耕还林巩固和提质增效工作。同时,纳入全区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确保补足同等数量的稳定耕地。

(三)时间安排。

1. 保持耕地用途类。各村(社区)202311月底完成退耕还林涉及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重叠面积1044.17亩整改,保持耕地用途。

2. 原址整改恢复类。各村(社区)202311月底完成退耕还林涉及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重叠面积462.48亩原址整改,保持耕地用途。

3. 纳入林地管理类。将纳入耕地“进出平衡”的面积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总体方案,至2024年起分年度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退耕还林与耕地保护红线交叉重叠区域的分类整改处置工作是今年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村(社区)务必高度重视,落实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整改工作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推动,驻村领导要具体督战推进,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确保整改工作按时完成。

(二)注重工作方法。各相关部门和各村(社区)要强化宣传引导,形成浓厚氛围。通过召开院坝会、小组会,发放宣传单等方式,普及耕地保护、退耕还林等政策法规,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对完成整改恢复的耕地,要规范引导耕地农作物种植,做好管控和常态化巡查,防止“成园”“成林”。

(三)保障工作经费。按照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全区退耕还林涉及耕地保护红线交叉重叠区域的分类整改处置工作专项资金,退耕还林保持耕地用途类和原址整改恢复类经费标准与全区耕地“非粮化”整改类型经费标准保持一致。

(四)强化督查落实。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将整改处置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范围,定期开展工作调度,督促任务推进落实。


附件2

黔江区黄溪镇退耕还林涉及耕地保护历史问题处置任务分解表

单位:亩

序号

乡镇街道

总规模

合计

保持耕地用途类

原址整改恢复类

纳入林地管理类(落实“进出平衡”)

基本农田(15度以上、以下不合格面积)

一般耕地(15度以上、以下不合格面积)

合计

基本农田(15度以下合格面积)

基本农田(15度以上合格面积)

一般耕地(15度以下合格面积)

一般耕地(15度以上合格面积)

1

黄桥社区

519.74

231.87

52.27

179.6

82.87

20.49

57.88

4.5

205

2

塘河村

418.65

144.71

33.11

111.6

222.44

51.04

169.9

1.5

51.5

3

三羊村

176.32

116.61

36.41

80.2

11.81

6.51

5.3

0

47.9

4

茶山村

290.54

82.19

52.39

29.8

94.95

58.83

26.92

9.2

113.4

5

新民村

331.28

144.01

70.51

73.5

34.57

9.61

24.76

0.2

152.7

6

兴阳村

330.86

167.54

27.44

140.1

31.02

10.56

15.56

4.9

132.3

7

共林村

248.26

157.24

33.84

123.4

5.12

1.9

3.22

0

85.9

8

合计

2315.7

1044.2

305.97

738.2

482.78

158.94

303.54

20.3

788.7



附件3

整改为林木、园木间混作标准

对林木、园木种植密度较大的区域应进行苗木疏减,可参考下表控制种植密度,确保其园木覆盖度控制在50%以内林木郁闭度控制在0.2以内。同时对疏减后的区域应全面补充种植耕地农作物,达到以种植耕地农作物为主的利用状态。

序号

名称

耕地中间作果林的控制密度(株/亩)

耕地中间作果林的建议密度(株/亩)

1

花椒

29

24

2

柑橘

24

20

3

21

17

4

樱桃

23

19

5

24

20

6

24

20

7

24

20

8

杨梅

23

19

9

柠檬

38

31

10

枇杷

42

34

11

21

17

12

油茶

52

42

13

龙眼

24

20

14

荔枝

24

20

15

核桃

21

17

16

板栗

21

17

17

八角

28

23

备注:蚕桑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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