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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13

为规范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区政府制定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便于本各级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规则》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规则》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及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下,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工作规则,有效发挥基础性制度保障作用,有效弥补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空白,促进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运行显得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司法局作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经过广泛收集资料、充分调研、学习借鉴、多次讨论,起草完成了《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召集了全体区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专题讨论,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意见。共收集建议意见15条,采纳合理化建议意见10条,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了《规则》。

三、主要内容

《规则》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职责分工。一是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区政府区长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二是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区司法局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区司法局局长兼任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根据本规则具体负责复议案件审理、复议日常工作的处理。三是第三条规定区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区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设立、运行等工作。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一是第四条规定区司法局报请长作出决定的范围:1.被申请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副长兼任领导职务的2.行政行为是依据政府的决定作出的3.停止执行行政行为4.其他必须提请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上列复议案件,长可视情况委托有关副区长作出决定二是第五条规定除第条所列事项外其他复议案件,区长委托政府分管行政复议机构副区长处理。

(三)区司法局职责。规定区司法局的职责主要有:接待来访审查复议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负责复议案件审理和调解、决定中止终止行政复议延长复议期限对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审查、对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限期履行代表政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办理行政应诉指导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健全完善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度等14项职责

(四)行政复议人员、场所设置。一是第七条规定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二是第八条规定区司法局应当按照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要求设置接待室、听证室、案件审理室、调解和解室、档案室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五)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和审理。一是第九条、对立案审查作出规定,由区司法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5种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二是十一至第十六条分别对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复议中止、恢复审理、行政复议终止、案件审理、撤回复议申请作出规定三是十七、第十八条对复议调解、和解作出规定。四是审理期限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区司法局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50日内将有关结案材料报送分管行政复议机构的副审查决定,分管行政复议机构的副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六)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处理。一是二十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区司法局可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二是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区司法局可以约谈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

(七)处理建议的规定。二十二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区司法局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区司法局。

(八)用章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印章外,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加盖“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司法局管理使用。

(九)经费保障。二十六规定区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区司法局部门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