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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3-00255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3〕第20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07-12
  • 发布日期 2023-07-1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黔江规资罚〔2023〕第20

*(身份证号码:500239********0539:

我局于2023615日对你户搭建钢架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5月在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大路社区3组擅自占用土地(面积:152.25平方米)搭建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37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52.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大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的152.25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贰拾伍元整(¥152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联系电话:023-79240259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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