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户“一户多宅”的,在征地中如何处理?
答:被征地农户因继承等合法拥有一户多宅的,均按照重置价格标准予以补偿。住房安置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