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包括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是指2010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及其系列配套文件,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且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