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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全部或部分垮塌,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在征地中如何处理?

日期:2022-08-08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拆除房屋、房屋垮塌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征地时不予补偿。房屋全部垮塌或拆除的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时,按照《重庆市黔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按照规定予以住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