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8号)精神,全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在原“延一缓一”基础上再延长3年,确保2020年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使用期限与经营权期限相匹配;对新增和已投放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自2016年11月1日起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原缓收的有偿使用费和预交剩余的有偿使用费由区交委会同区财政局据实补收或退还;区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与物价、人力社保、工商、网信等部门协作,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建立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深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机制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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