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民政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指南
黔江区民政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指南
许可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法律法规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六条、第七条 | ||||
办理条件 |
(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 (3)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的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社团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具体工作人数由社会团体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负责人);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依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替承担民事责任。 | ||||
禁止性要求 |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不能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中) | ||||
申请材料目录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件数 |
来源渠道 | |
1 |
成立的书面申请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
2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
纸质件 |
3原件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提供。 | |
3 |
验资报告 |
纸质件 |
3原件 |
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户后,由银行将验资结果共享至民政社会组织业务平台 | |
4 |
捐资承诺书 |
纸质件 |
3原件 |
由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
5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
6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每个负责人均需填写 | |
7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
8 |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章程的章节结构不能删减 | |
9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
10 |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会议纪要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
11 |
社会团体会员名单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含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 |
12 |
社会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名单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可不提供常务理事名单) | |
13 |
社会团体负责人名单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每个负责人填写一张,含法定代表人) | |
14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纸质件 |
1原件+2复印件 |
房屋产权部门(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住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协议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住所为租用的,提供租用协议及住所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 | |
15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
16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
17 |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
18 |
无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说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任负责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出具书面批文) |
纸质件 |
1原件+2复印件 |
申请人提供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审批结果 |
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办理流程 |
筹办人具备社会团体登记条件后,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复(直接登记的除外),携带办理材料登记注册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2.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 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20日(材料补正日期除外)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 - 12:00,下午 2:00 - 5:30 | ||||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23-79222308 | ||||
办理地址 |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405办公室(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 237 号) (网上办理仅支持材料初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