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民政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黔江区民政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许可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法律法规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相关条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等规定 ) | ||||
办理条件 |
(1)有下列情况之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3)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 | ||||
禁止性要求 |
不具备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 ||||
申请材料目录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件数 |
来源渠道 | |
1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
2 |
注销登记书面申请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
3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注销的文件 |
纸质件 |
1原件+2复印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
4 |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
5 |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
纸质件 |
3原件 |
由具备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 | |
6 |
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
7 |
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
纸质件 |
1原件+2复印件 |
登记证书和印章遗失的,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 |
8 |
全部印章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纸质件 |
1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审批结果 |
同意注销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办理流程 |
完成注销清算后,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复(直接登记的除外),携带登记证书正副本、公章进行注销登记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2.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 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 日。承诺办结时限:20 日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 - 12:00,下午 2:00 - 5:30 | ||||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23-79222308 | ||||
办理地址 |
线下办理: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405办公室(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 237 号) (网上办理仅支持材料初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