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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5-00197
  • 发文字号 黔江民政发〔2025〕12号
  •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5-03-14
  • 发布日期 2025-03-1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加强公办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加强公办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江民政发〔2025〕12号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加强公办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切实加强乡镇敬老院服务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公办敬老院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

公办敬老院是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主体,由所在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敬老院原则上由民生服务办(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由法人明确1名管理员(院长)负责日常管理,做好敬老院的服务保障、院务管理、院务经济、财产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公办敬老院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保护供养对象,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敬老院所有管护人员在管理员的统筹下共同做好院内工作,树立爱岗敬业、爱心奉献、以院为家的理念。在岗期间按规定参加养老服务政策、老年人服务专业知识、管理能力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二、规范供养服务

公办敬老院以集中收养特困供养对象为主,严禁接收精神疾病、传染疾病等患者入院。收住社会老人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每名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核定的运行经费总和。敬老院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一)公办敬老院为供养对象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主要是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以及供给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洗漱等生活用品。

(二)公办敬老院为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服务。主要是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包括提供饮食、起居、清洁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原则上应当送至区集中供养中心进行集中托养和照护。收住的社会老人住院期间照料服务由其家属(亲属)负责。

(三)公办敬老院为供养对象提供医疗照护服务。公办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出现疾病,门诊一般应在就近在属地卫生院就诊,需转院住院治疗的必须按相关程序办理入院手续,需医院(或主治医生)提出意见,经法人或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同意送往其他医院治疗,并确保老人住院期间的陪护安全。

特困供养人员治疗期间一般应使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选择医保目录外范围治疗,须由送医机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用药;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用药并及时报备。因病情复杂、医疗技术条件受限必须到区外就诊的,敬老院应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向乡镇、街道和区民政局备案。由敬老院负责对因病入院救治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进行照料护理,入院就医期间产生的护理费、医疗自负费用,由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结余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解决。结余资金不足的,一事一议按程序解决。收住的社会老人出现疾病应及时联系其家属,由其家属陪同就医,医疗及照护费用由老人或其家属承担。

(四)公办敬老院负责办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老人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办理丧葬事宜时,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倡导文明节俭治丧。丧葬费用从特困人员死亡丧葬补助中列支,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收住的社会老人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其家属(亲属)办理。

三、加强日常管理

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健全完善,并按制度规定对院内进行管理。

(一)信息管理。落实一人一档管理要求,建立院民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包含特困供养审批资料、入住申请审批表、入住协议,如死亡还要有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入墓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并做好存档工作。敬老院工作人员要对院民个人信息保密。

(二)日常卫生管理。

1.院民个人日常卫生管理。敬老院每月发放给在院特困老人零用钱、卫生纸,每季度发牙膏、牙刷,每个月理发1次,每周洗澡一次,每天早晚洗脸、洗脚,勤剪指甲、清洗衣服、三个月集中换洗被褥一次。院民不得将日常生活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敬老院堆放,严禁白天在室内摆放便桶及在室内大小便,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干净卫生,做到生活用品摆放整洁。

2.敬老院环境卫生管理。院内、室内、卫生间等每天打扫干净,室内外所有门窗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庭院干净,树木花草定期修剪,花坛无杂草,墙壁无蜘蛛网,无悬挂、张贴任何有损院容院貌的物品。院民衣物统一在晒衣棚晾晒,无乱堆乱放柴草、废旧物品等,无乱停放车辆,严禁院民无证驾驶或驾驶无年检合格标识的车辆。

(三)安全生产管理。

1.严格执行《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国、市、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工作管理,实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对检查巡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2.确保建筑质量安全。加强敬老院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及时组织鉴定,“一幢一档”形成工作台账,“一楼一策”闭环整治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果断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并立即开展整改。

3.加强用火、用电、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消防设施改造工作,采取“一院一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及时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治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按程序及时上报。定期对院内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用消防安全设备的工作人员需持相关的资格证书,相关工作人员需熟悉疏散逃生路线。

4.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敬老院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及食品采购、加工、贮存、留样等制度。

5.加强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敬老院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确保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四、强化财务管理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供养金、护理补贴、死亡丧葬补助)、敬老院运行管理经费、维修改造资金等敬老院相关资金由属地政府(办事处)进行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使用范围,不得以虚开发票、虚列开支等方式侵占资金,杜绝“白条”入账,不准设立账外账。可按照150元/人/月标准给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原则上由乡镇财政打卡发放,零用钱一经发放,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院内重大事项和财务每月收支情况必须在院内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必须留底稿。

五、严格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或督查。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敬老院监督管理,不定期对机构的生产安全、运营管理、经费支出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年终对公办敬老院进行考评并兑现服务质量提升费,用于绩效激励和敬老院运营服务。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江民政〔2022〕4号)。

    附件:1.黔江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医保目录外治疗费用审批表

      2.黔江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医疗转诊申请表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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