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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名命名、更名的批准由哪些部门实施

日期:2025-11-17

根据《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批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的,由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上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开发区、园区、广场的命名、更名,依法申请报批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

(五)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铁路、公路、机场、桥梁、隧道、索道、轨道、立交桥、人行天桥、水库、台、站、港、场、码头等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及其他设施的命名、更名,由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批准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上报前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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