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畜牧发展中心关于开展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畜牧发展中心
关于开展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登记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特色产业办),各有关单位: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构成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环节,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正式实施。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渝农办发〔2021〕38号)文件精神,近期我区将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
(一)备案登记范围
黔江辖区内所有动物疫控机构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实验室、教学科研机构实验室、海关兽医实验室、养殖企业自建自用实验室、屠宰企业自建自用实验室以及其他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等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请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特色产业办)开展调查,摸清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情况,并将摸底情况表于5月21日前报区畜牧发展中心。
联系人:覃钰婷 电话:79223579
(二)备案登记时间及地点
2021年备案登记时间:2021年6月30日前。以后每年11月底前进行年审。
备案登记地点:区畜牧发展中心(新华路西段270号区畜牧发展中心409办公室)。
联系人:张力力 电话:79223579。
(三)备案登记需提交材料
1.《重庆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一式叁份);
2.实验室或者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生物安全管理框架图;
4.实验室建筑布局平面图;
5.实验室可能涉及的第一类、第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危害风险评估报告;
6.其他材料(实验室认可、认证或考核证书复印件,实验室认可、认证或考核授权检测项目列表等)。
二、规范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
(一)加强《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各实验室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学习贯彻,建立健全生物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强化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意识,提高生物安全防范能力。
(二)严格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
各实验室要切实增强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健全管理措施,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
各实验室要加强生物安全和实验室管理培训,规范实验室检测流程、加强实验人员安全防护教育和管理。加强菌毒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阳性样本的管理、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严格实验室废弃物处置,消毒处理过程要有监管、有记录。细化实验室管理制度、完善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四)规范实验活动
动物疫控机构实验室等承担政府部门技术支撑职能的实验室必须在行业许可(实验室考核或文件规定)范围内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活动中须确保生物安全。自建自用、不对外出具公正性报告的实验室,在满足相应级别生物安全条件前提下经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相关实验活动;需对外出具公正性报告的实验室,须取得法定主管部门或机构相应资质认定认可,向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进行现场复核,确认满足规定要求的,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备后,方可从事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附件:1.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摸底调查表
2.重庆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重庆市黔江区畜牧发展中心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