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江农委发﹝2017﹞89号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
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我区农业行政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业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我委制定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区农委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区农委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3.区农委行政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27日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意见》(渝府法制发﹝2017﹞7号)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意见的通知》(黔江府法发﹝2017﹞9号)文件,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区农委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熟悉该业务的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区农委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时,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遵循依法实施、统筹安排、谁检查谁负责、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一律不得实施抽查。统筹安排,是指区农委统筹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不同抽查事项分项组成检查小组实施监督检查。谁检查谁负责,是指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负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公正公开透明,是指检查人员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结果、查处结果等依法公开。
第四条 区农委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全区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时间、程序和内容。相关业务科室具体实施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五条 依据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区级权责清单明确的行政检查事项,制定《黔江区农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并通过区农委网站向社会公开。《黔江区农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着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黔江区农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明确的抽查事项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确定抽查对象,并通过区农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对《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抽查对象名称、法人、地址变更和注销、新增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通过区农委网站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着执法人员单位变动、退休离岗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于2017年底实现《黔江区农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覆盖,所有抽查事项严格按照《黔江区农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各行业抽查比例5%~100%,抽查频次每年2次,抽查方式采取实地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抽取方式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名单从建立的《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熟悉抽查业务的执法人员里随机抽取产生,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同时做好随机抽取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综合考虑业务科室、监管职责、人员配备等因素。
第十一条 根据《黔江区农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抽查事项,每项检查选派2~3名与业务相关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开展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行政执法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被抽查对象监管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农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工作时当场向被抽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区农委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查处结果等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黔江区农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通过区农委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按照统一、共享、高效的要求,加强与市农委和各区县农业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黔江区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