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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473/2022-00135
  • 发文字号 工作通知〔2022〕79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2-05-25
  • 发布日期 2022-05-2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内部协作及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内部协作及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发〔2022〕79号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内部协作及

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黔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内部协作及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黔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内部协作及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衔接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内部协作及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2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本区农业行政审批具体事项的行业管理内设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三定”职责,深化本行业“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第三条 行业管理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等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工作要求,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第四条 行业管理单位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抄送监管对象以及事项信息。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明确1个内设机构,加强与行业管理单位的日常工作衔接和数据信息共享。

第五条 行业管理单位在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证照分离”改革事中监管、监测检测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有疑似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立案查处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书面移交涉嫌违法线索,并协助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调查处理。

第六条 行业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本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案,应当征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意见,确定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设定抽查频次等规则。

第七条 行业管理单位办理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交交办、部门移送案件、数据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线索,需要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介入研判时,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安排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与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行业管理单位会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时,行业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做好行业监管信息与行政执法证据的共享互用,做到部门内部行政执法协作“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九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完整将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行业管理单位。

第十条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依据,将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及执法岗位。

行业管理单位会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强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监管,有效推动“联合检查、一次到位、执法结果共用互认”。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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