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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2-00113
  • 发文字号 渝应急发〔2019〕68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19-06-21
  • 发布日期 2019-06-3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应急发〔2019〕68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渝民发〔2010〕136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6月21日

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是政府对因自然灾害致使冬春期间存在口粮、衣被、饮水、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所给予的基本生活救助。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12月至次年5月。

为规范我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的调查、核定、评估和上报

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前,区县(自治县)应急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别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做好需救助人员的统计与核查。认真开展冬春救助需求评估。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 9月下旬开始,会同辖区村(社区)逐户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区分人员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排队,突出救助重点。

2. 由受灾人员户主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社区)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经村(社区)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社区)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暨村(社区)民主评议意见表(参考样表)》(附件1)等资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审核村(社区)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或小组提名)暨村(社区)民主评议意见表》,汇总制作《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需救助)》,《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9月30日前报区县(自治县)应急部门审定。

(二)区县(自治县)应急局

1. 接到乡镇(街道)上报资料后,会同同级气象、农业、水利等部门,对辖区全年灾情及灾害分布情况进行会商。并对受灾乡镇(街道)进村入户进行抽查。

2. 根据会商、抽查结果和乡镇(街道)上报的情况,对辖区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做出汇总、评估。审定完成本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需救助)》,并于10月15日前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市应急局。

3. 形成本级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及请款报告。评估报告及请款报告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上报市应急局。

(三)市应急局

1. 接到区县(自治县)《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及资金申请后,可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

2. 会同同级气象、农业、水利等部门,对全市全年灾情及灾害分布情况进行会商,根据会商、抽查结果和区县(自治县)上报的情况,对全市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做出总体评估,形成市级《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全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报告》,会同市财政局制作完成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一并于10月25日前上报应急部、财政部。

二、冬春救助资金拨付及发放 

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组合构成。冬春救助资金应按应急部、财政部规定时限及时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

(一)市应急局

根据全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总体评估和资金总量,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市领导批准后,市应急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拨付区县(自治县),同时抄报财政部、应急部。中央补助资金,应在上级规定时间拨付到区县。

(二)区县(自治县)应急局

根据辖区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评估和资金总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乡镇(街道),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级下拨的资金,应于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并指导乡镇(街道)认真做好救灾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需救助)》《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暨村(社区)民主评议意见表》和资金总量,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在春节前将救灾资金发放到受灾户。其基本程序是:

1. 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核后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一览表(需救助)》、资金总量逐户落实救助金额,以户为单位制成《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参考样表)》(附件2),进行张榜公示后,将无异议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报区县(自治县)应急局审批。

2. 发放救助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批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应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

3. 救助凭证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受灾人员领款签字捺印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做财务记账凭证。救助资金纳入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的,发放单位凭银行发放凭据做财务记账凭证。

三、冬春救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市应急局、区县(自治县)应急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部门报告资金拨付进度和救助情况,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市和区县(自治县)应急局应切实加强对下级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救助效果。

(一)市应急局

1. 督促区县(自治县)应急局按规定时限下拨资金,规范资金运作管理。根据区县(自治县)拨款文件,随机抽查其所辖乡镇(街道)和救助对象,并对救助效果做出评估。

2. 填制《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形成本级《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评估报告》《冬春生活救助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3),于次年6月上报应急部。

3. 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市救灾资金下拨进度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区县(自治县)应急局

⒈ 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时限发放资金、检查公示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执行情况。

2. 每年确定3-5个乡镇(街道)实施重点监控。根据乡镇(街道)《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随机抽查其所辖村组和灾民户,并对救助效果作出评估。

3. 填制《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一览表(已救助)》《冬春生活救助绩效目标自评表》,形成本级《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评估报告》,于每年6月1日前上报市应急局。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 督促所辖村(社区)落实民主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2. 及时向区县(自治县)应急局报告资金发放情况,反馈救助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四、附则

(一)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自然灾害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分析;本级地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资金和物资数量。

(二)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实际安排救助资金总量和救助物资主要品种、数量;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人均救助数额,实际救助效果(与上年同期相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好的做法、经验及救助图片等。

(三)《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暨村(社区)民主评议意见表(参考样表)》(附件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参考样表)》(附件2)、《冬春生活救助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3),以上三表区县(自治县)应急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样表样式安排印制。《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需救助)一览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已救助)一览表》等四张表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导出样表为准。以上表式由区县(自治县)应急局统一下发乡镇。

附件:1.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暨村(社区)民主评议意见表(参考样表)  

2.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参考样表)    

3. 冬春生活救助绩效目标自评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