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应急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您当前的位置: 区应急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2-00054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1-12-21
  • 发布日期 2021-12-21
  • 文件标题 黔江区城西街道“6.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黔江区城西街道“6.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黔江区城西街道“6.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30日11时44分,在黔江区城西街道交通路与新华大道路口人行横道(黔洲桥路口),发生一起造成1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等部门参加的黔江区城西街道“6.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S0871,车辆品牌型号:HN4252H46C4M5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Z5R4DD30XXXXXXX57,发动机号121A60148,车身颜色:黄,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彭水县江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汉关路51号4-3,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5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5月1日。重型罐式半挂车渝D6F76,车辆品牌型号:星马牌AH9401GFL2,车辆识别代码:L1ABF535M1040190,发动机号:无,车身颜色:黄,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彭水县江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鱼塘社区汉关路51号4-3,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5月31日。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渝公鉴(车检)〔2021〕30190号:该车事发时转向有效,制动有效,传动及其他安全系统运行正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昌正均,男,46岁,身份证号码513525XXXXXXXXX17,户籍地址:重庆市彭水县XX街道XX路XXXX号XX,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01月07日,有效期止:2022年01月07日。事发时驾驶渝DS08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F7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

(三)事故地点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黔江城区交通路与新华大道路口人行横道(黔洲桥路口)处。该道路为沥青路面,城市道路,有灯控设施,有标志标线,事故时为白天。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6月30日,昌正均驾驶渝DS08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F7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从彭水县鹿角镇往黔江区方向行驶。11时44分,车辆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交通路与新华大道路口人行横道(黔洲桥路口)处,在停车让行后,昌正均未认真观察人行横道情况,车辆再次起步时将正在人行横道行走的滕冬云撞倒碾压,至滕冬云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信息

滕冬云,女,72岁,苗族,身份证号:512328XXXXXXXXXX88,户籍地址:重庆市黔江区XX镇XX村X组XX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丧葬费用:11万元。

2.伤亡赔偿金:约32万元

合计:约4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依据黔江公安交巡函【2021】45号及相关附卷:昌正均驾驶渝DS08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F7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处,在停车让行后,因观察不够,未能发现正经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滕冬云,车辆再次起步时将其撞倒碾压,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彭水江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扎实,仅限于召开安全例会,未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组织驾驶员开展集中培训学习,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造成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昌正均,系事故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通过人行横道,因观察不够,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根据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5001141202100000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昌正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彭水县江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扎实,仅限于召开安全例会,未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组织驾驶员开展集中培训学习,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鉴于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在停车让行后,因观察不够,未能发现正经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滕冬云,车辆再次起步时将其撞倒碾压。虽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疏漏,但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关联性较小。为此,建议由彭水县交通局对彭水县江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

(三)彭水县交通局下属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作为货运企业的行业监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下列职责:一是安全责任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对普货行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领导分工。二是开展日常督查检查。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坚持定期、不定期检查和节假日、汛期等重点时段专项检查,截止2021年11月底,全年共开展检查231次,检查发现隐患246个,发现的隐患均已治理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三是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和传达。2021年4至6月,彭水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每月均组织辖区内货运企业相关负责人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国、市、县级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会议精神,部署相关整治执法活动。四是系统平台的管理。在辖区内对旅游客运、长途跨区客运、营运客班车实施GPS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监管。事故调查组认为彭水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按照要求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能职责,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黔江区交巡警支队公巡一大队。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制定了月度巡逻勤务安排表。2021年6月,全队召开业务工作和安全工作会议共计2次。2021年6月针对事故发生地所在辖区共计开展路检路查50余次,查处重点交通违法370余起(重型货车违法285起),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14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30余次。调查组认为黔江区交巡警支队公巡一大队相关人员履行了法定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提出如下建议:

(一)彭水县江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开展培训教育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甚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黔江区应急局函告彭水县应急局,建议彭水县交通局要进一步加强辖区货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黔江区交巡警支队公巡一大队要进一步加大上路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规违章行为,有效减少事故隐患。同时,加强全民道路交通和出行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共同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黔江区城西街道“6.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