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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应何时进行移交?

日期:2022-04-25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T-306-201811章 档案移交第4条 移交时限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

条文说明:该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0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该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