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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问答库【区住房城乡建委】
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不认同怎么处理?
答:根据《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意见...
因房屋被征收涉及的税费缴纳问题怎么解决?
答:根据《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产权调换房屋转移登记实行并案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契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和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重新承受的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取得的货币补偿,按照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屋被征收后子女入学问题怎么解决?
答:根据《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居民的子女迁出原户籍后需要义务教育入学的,在征收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产权调换房屋的户籍所在地按照教育部门划片招生办法入学。
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补偿?
答: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
住改非房屋如何补偿?
答: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