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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不认同怎么处理?

日期:2023-10-25

答:根据《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复核评估结果有错误的,出具复核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按鉴定意见要求修改评估报告,并送达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