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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内的违停车辆是否具有执法权?

日期:2024-05-14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管理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但是,应当依法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并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