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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9-01076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19﹞24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9-05-08
  • 发布日期 2019-05-0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9﹞24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及时发现并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确保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管理机制,明确保护管理职责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一岗双责”要求以及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职责: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污口监督管理,牵头整治工业污染源;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安全应急演练,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按照“一源一案”制定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区水利局:负责全面落实“河长制”,督促指导有关河长(湖长)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巡河(湖);督促指导所属有关单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及时清漂;负责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纳入水利整治项目,实施饮水安全保障工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区畜牧技术服务中心:牵头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场和水产养殖;牵头开展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毒、炸、电、钓鱼违法行为。

区交通局:负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严格依法审批新增船舶,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审批投放船舶;负责查处船舶污染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

区公安局:负责打击各类投毒、投药、炸鱼和破坏饮用水源保护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突出问题整治,依法及时打击阻挠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供水单位水厂水质进行监督性卫生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及蔓延,及时有效开展水源污染引发的疾病救治工作;负责卫生安全评估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餐饮业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的相关证照,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供水单位(个人):负责供水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巡查记录及台账,加强巡查检测力度;严格操作规程,改进制水工艺,完善净化消毒设施;加强自来水厂卫生管理,对蓄水池、净水设施等重要地方,实行24小时值守,杜绝浑水、溢池事故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保障供水水质、水量、水压安全。

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辖区管理职责,扎实开展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建设、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根据委托或授权)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游泳、钓鱼、放养畜禽等违法行为;监督辖区供水单位(个人)的卫生管理,督促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确保饮用水质和生产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建立定期巡查通报机制,及时排查整改问题

水源地供水单位每天开展现场巡查,并做好现场巡查记录,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责任单位实施整改。

各乡镇街道每1个月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巡查。主要巡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扩建、改建各类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是否存在漂浮物;是否存在非法挖沙取土、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现象;是否存在违法堆放、贮存、运输、焚烧垃圾粪便、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及危险化学品,或利用水域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容器等现象;是否存在非法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和农作物种植现象;是否存在野炊、垂钓、游泳等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了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每次巡查应认真填写《黔江区饮用水源地乡镇、街道定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

区级相关部门不定期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现场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区生态环境局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巡查,对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同时,抽查各乡镇街道水厂环境管理情况,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三、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每半年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公安局、有关乡镇街道开展饮用水源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工作,集中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钓鱼、毒鱼、电鱼等违法行为。

四、建立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水环境安全

区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督促供水单位落实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技术、队伍及装备保障,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演练。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物资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提高水源地风险防范能力。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相互配合,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采取切断污染源头和拦截、吸附、消解污染物等多种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水体的污染,并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建立水质监测机制,及时通报水质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地表水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状况、水质变化情况,对出现水质下降的情况进行科学分析,查找原因,及时上报区政府并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

六、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加强检查和问责

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内容。对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履职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附件:黔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乡镇(街道)定期巡查记录表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载:黔江府办发﹝2019﹞24号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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