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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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黔江府发〔2021〕5号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简称“禁放区域”)

(一)城东、城西(除洞塘居委4组、关云村)、城南(除菱角社区、牛郎社区)、正阳(除团结社区3组、4组)街道全部区域;

(二)舟白街道路东社区、武陵山社区;

(三)濯水镇濯水社区3、4、5、6、7组及风雨廊桥区域。

二、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集贸市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寸)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局)、79226284(区应急局)、79241928(区供销社)。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黔江府发〔2019〕4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