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林业局202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石漠化防治、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2.牵头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等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3.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天然林保护、林业和草原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4.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市级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5.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子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子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6.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7.承担全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监督管理全区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资金和国有资产;8.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9.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黔江区林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科、生态保护修复科(重庆市黔江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法治科)、计划财务科(内审科)、林业产业发展科、森林草原火灾预防与安全生产科。下设6个二级事业单位:重庆市黔江区森林病虫害防治中心、重庆市黔江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重庆市黔江区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重庆市黔江区林业科技站、重庆市黔江区国有林场、重庆市黔江区蚕业管理总站。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6年年初预算数10920.7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920.76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2392.47万元,主要是农林水经费拨款增加2297.4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6年年初预算数10920.76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5.5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51.92万元,节能环保支出2171万元,农林水支出7879.3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2.92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2392.47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222.53万元,项目支出增加2169.94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920.7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920.76万元,比2025年增加2392.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20.56万元,比2025年增加222.53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招录人员纳入年初预算,主要用于保障人员社保、公积金缴纳,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8400.2万元,比2025年增加2169.94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建设投入增长,主要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家重要湿地建设等重点工作。
重庆市黔江区林业局2026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6年“三公”经费预算19.78万元,比2025年减少3.2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1.8万元,比2025年减少3.26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98万元,与2025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86.68万元,比上年增加9.93万元,主要原因为人员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6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8400.2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5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应急通信保障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1辆,特种作业用车1辆。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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