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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问答库【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安置改革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哪些?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 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 12 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自主就业的有关政策办理。   符...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主要去向有哪些?
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排工作的主要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退役士兵如何办理上岗手续?
退役士兵应当持《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接收单位在退役士兵办理上岗手续时填写《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加盖公章后及时回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信息,对临近《退役...
退役士兵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申请程序和相关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一)本人书面申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允许灵活就业。上述退役士兵,应当在确认选岗前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申请表》。申请书和...
“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如何认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原属自主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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