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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问答库【区卫生健康委】
之前的计划生育家庭还能享受有关待遇吗?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照《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精神实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   相关链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今后还有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吗?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相关链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需经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批。修改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再生育子女不再需要审批?另外,修改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生育登记。那么群众该如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关于再生育子女是否需要审批的问题。从2021年11月25日起,我市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并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资料、拓宽办理渠道,更加便民、利民、高效。   关于办理生育登记服务的问题。生育登记办理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分别为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提交资料。   首先是登记对象。主要是:夫妻双方或一方...
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男方护理假期限延长至二十天。那么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的时间节点该如何计算?
决定将男方护理假由之前的十五天延长到二十天,以方便男性照顾产妇及婴儿。护理假的时间节点。修正后的条例自2021年11月25日施行,即从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20天;在11月25日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男职工按照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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